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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许某很想开办一家食用菌罐头厂。同村村民方某得知许某的想法后,同意以15% 的年利率借款8万元给许某,但前提条件是利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急需资金的许某未假思 索便答应了方某的这一苛刻条件。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规定:方某借给许某人民币8万元, 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5%,利息1·2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实交许某6·8万元,到 期后许某返还方某本金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心想,自己只借了6·8万元,却要 还8万元,这样显失公平,于是只还给方某6·8万元。方某一气之下,起诉到县法院,要 求判令许某按协议约定还款。县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方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 合法律规定,是违法的;被告许某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做法也不对,应以6·8万元的本金 计算利息。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某付给方某本金6·8万元、利 息1·02万元。

  在当前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像方某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贷行为带有普遍性。 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借款不符的利息,这实质 上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 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方某与许某虽然订有协议,但这项约定并没 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尹明友 张兆利) (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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