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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射气球获刑三年半,枪支认定标准是否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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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摆气球射击摊大妈获罪:“枪支”认定标准是否过严?|新京报社论

作者:欧阳晨雨 来源:公号“新京报社论”

一个量化后的数据,固然会在认定上更加精准,但这个标准能不能达到上位法确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质疑。

文/欧阳晨雨(学者)

1.8焦耳/平方厘米,一个让绝大多数人发蒙的生僻术语,却足以让一个做小本生意的妇女陷入牢狱之灾。

据媒体报道,今年51岁的赵春华,家住天津市河北区。因为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如果硬拉法条来套,这个判决并不离谱。1996年修订的《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128条则明确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按照2001年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从此来看,早已超过了定罪门槛。

其实,就此案而言,审判者还算是“格外开恩”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是“5支以上”,而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是6支,如果不是考虑“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或许具体量刑还得远超3年6个月。

当然,这些都是“标准答案”。

问题是,这个大妈拥有的“枪支”,究竟有多大杀伤力?关于非法枪支的标准和定义是什么?

在《枪支管理法》第46条中,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却“改弦易张”,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一个量化后的数据,固然会在认定上更加精准,但这个标准能不能达到上位法确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质疑。

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指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要远低于上面的数值,根本就没有实际致伤力。

1991年1月22日,台湾的确相关部门曾召开会议研订杀伤力标准,决议杀伤力之标准说明称:“发射动能均可达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体皮肉层,……均认具有杀伤力。”这些数据都要比“1.8焦耳/平方厘米”宽泛很多。

如果这种依据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的“枪支”,只是“徒具其表”,倒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赵春华的“持枪行为”的现实危害有限。

况且,她“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可以认定不具备主观恶性,加之也没有因“持枪”产生什么不良后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为其摘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帽子。

赵春华的遭遇,并非孤案个例。翻看报道,近年来,因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已有不少因持有“玩具枪”被判重罪的案例。严格控制枪支,固然是一种安全手段,却也不能“无限探底”,人为制造“高压线”,致使刑罚泛化。

有关部门应就此调研论证,以更科学合理的立法回应公众质疑,彰显法律的人本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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