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冤案为何难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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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聂树斌冤案为何难纠正
作者:萧瀚 来源:2011年《财新周刊》
司法不独立,针对普通公民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两大毒瘤
2005年,聂树斌死刑冤案因疑似真凶王书金被捕而进入大众视野。时过六年,汗牛充栋的呼吁文字,并未能启动聂案再审程序。河北省高院仿佛沉睡的石头,让聂案再审变成一条看得见却永远走不到的地平线。
死刑在20世纪法学界以及各国立法中,已经越来越成为被淘汰的制度。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也仅限于针对严重暴力犯罪。无论如何,死刑应当被严格限制适用,已是国际共识。
比死刑制度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杀死自己国民(罪犯也是国民)的制度,它必须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两个基本层面,有对权力的基本制衡。它涉及立法的民意性,拘捕和起诉嫌犯的公权力是否遵循合法程序,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程序对控辩双方权力/权利保障的公平性等一系列基础性正义问题。
至少有个基本结论是,在缺乏权力制衡的国家,因为前述基础性正义问题未能解决,无论事实上是否存在死刑,死刑都缺乏正义性——因为被“合法”杀死者的基本人权无从得到保障。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司法”的解释是“公平与适当的法律适用”(The fare and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laws)。何谓“公平与适当”?这涉及世界各国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些共识,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公约中相关保护刑事嫌犯的规定,早已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并且以具体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例如批捕权属于司法权,应由法官签发(紧急情况下的无证逮捕往往是现场逮捕,须立刻补办手续),被告人被逮捕之后必须迅速带见法官(许多国家规定12小时之内或常理之下的最快速度,拖延数日必然被视为违反程序),再如由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衍生的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被告人被捕后迅速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直到审理宣判后的上诉权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阶段一般属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但侦查权由检察官行使,而不可能由隶属于行政的非司法警察部门行使。而且,因为法官具有中立性和超然性,由法官行使批捕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只有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先将人羁押以后再来调查。
在中国现行制度下,法官和法院以及司法本身都没有独立,批捕权虽由检察院和法院共享,但绝大部分批捕令都是检察院签发的。更大的问题是,绝大部分侦查权都由隶属于行政系统的公安部门行使,只有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犯罪才由检察院侦查。与此相配套,“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从拘留转为逮捕的审批期限最长可达37天。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加入一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但这并不能改变侦查权由行政公安警察行使的基本制度,对其权力的制约和保障嫌犯人权并无根本性助益。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4年,1995年经河北省高院复核后,聂树斌被处死。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诉法,以及1994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辩护律师都是要到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才可能介入案件。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改变了原有侦查期间律师无法介入的状况。
由于侦查权由公安警察行使的现状,侦查期间,司法权完全不能介入,因此侦查在中国本质上不是一项司法行为,而是一项行政行为。这导致侦查权几乎完全不受限制——所谓律师的作用,至少在侦查期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刑侦警察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令,检察院也无法介入公安独立调查的刑事案件。
即使不考虑司法独立问题,这一与国际刑事司法通例完全不同的“中国特色”,也基本能解释为什么存在普遍、严重的刑讯逼供现象。而制度上不独立的司法在跋扈的行政权面前,甚至连审查刑讯逼供的勇气都未必有。这不但是聂树斌冤死的制度原因,也是六年来再审程序无法启动的制度原因。
司法不独立,针对普通公民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两大毒瘤。不割掉这两个毒瘤,中国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无法得到基本保障。在可预见的未来,冤案还将层出不穷,并且难以纠正。
而正在如火如荼热议的刑诉法修订,在这两个方面迄今未见有根本性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