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募款事件考验公益制度的规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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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论]罗尔募款事件考验公益制度的规范效应
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题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朋友圈,其为深圳前媒体人罗尔写给身患白血病的女儿笑笑的一封信,号称转发一次可以获一元捐款,靠微信打赏等方式迅速筹集到了两百多万的善款。但很快剧情反转,有人爆料罗尔家境殷实。随后深圳卫计委、深圳市儿童医院也作出回应,以事实数据打脸了罗尔文章所言。而之前那些同情满满的捐款者和转发者大多感觉善心被欺骗了。
此事件发生后,对于9月1号实施的《慈善法》,无疑将检验这部法律是否有足够的张力,能否解决现实问题并规范和推动行业发展。综合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罗尔和这个P2P公司的行为怎么定性,这个问题谈清楚了,整个事件也就清晰很多。
首先,从《慈善法》角度看,个人求助范畴的行为,不属于《慈善法》管理的范围,因此该法律对它不具有约束力。那个人求助如何定义?根据民政部微博解释,个人求助主体是自然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家庭存在的困难。不过,如果罗尔刻意夸大女儿的治疗费用、编造家庭困难等,以说谎来博取公众的同情从而获利的话,虽不触犯《慈善法》,但可能适用《刑法》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公司的行为定性。《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民政部在9月份公布了指定的13家慈善组织网上募捐平台,如腾讯乐捐、新浪微公益、轻松筹等,这就意味着公益组织在互联网除了自己官网等渠道外,只能在这些平台上发起公开募捐。同时民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上述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在笑笑这个案例中,由罗尔的好友整合他为笑笑写的系列文章,在某P2P公司公众号里推送,文章同时开设打赏功能,打赏金全部归笑笑。可见并没有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也不是在合规的网上募捐平台发起,更没有提醒风险防范。
问题在于,公司公号发起持续公开的转发配捐募捐活动是否属于公开劝募?还有一个争议点是,打赏能否算作公众的捐款行为?作者可否解释为这是公众认同其文章进行的奖赏,而不是捐款行为?
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慈善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中都无法直接找到答案。从规范的角度看,以公益事件来传播的文章,显然不能作为普通意义上对于文章认同而进行的财物赞赏,而是有着公益捐款的属性,因为那些捐款人大多是出于对笑笑病情的同情,属于社会爱心捐款行为。而企业公号的转发配捐,也应该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待:公众希望通过转发让小女孩得到更多的善款,同时也因为大量的转发,才转化了两百多万元的“打赏”,这应该定性为公开的劝募行为,否则类似的企业营销很可能会不断挑战社会的认知,重复这样的“成功”案例。
总之,鉴于此事的影响力,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适时发声、介入,使之成为《慈善法》实施后的第一案,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公开募捐的法律法规以及公益的专业化和制度化问题。虽然目前《慈善法》在处理这个案例会面临上述诸多问题,但相信只要一个个处理和解决,就能不断完善法律,为公益行业提供制度保障、爱心善款以及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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