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见:聂树斌案再审,回归“疑罪从无”常识
在端午节前夕,搅扰了国人10年的聂树斌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995年,时年21岁的工人聂树斌被认定为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一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并被执行死刑。十年之后的2005年,王书金被警方抓捕后,承认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但是,聂案却被意外“停摆”,前后长达10年。直到2015年初,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院复查此案。但是整个复查过程,经历了了一次长达10个小时的著名听证会的交锋之后,一共进行了4次延期,长达一年半的时间。
如今,我们终于等来了聂树斌案被再审。
最高法“再审”此案,意味着什么?适用怎么样的法律标准来判决?山东省高院称,“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这是否意味着:聂案哪怕再审也不会翻案呢?
21年前的那个聂树斌的死刑判决,至今还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判决”,哪怕所有人都觉得此案是冤案,但要在法律上,确定聂树斌的清白之身,只有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这是聂树斌案平反必须走的一个法律程序。
“再审”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王书金才是当年奸杀案的真凶,也不是要让王书金奸杀案的证据标准达到“确实、充分”,以此完全排除聂树斌作案的可能性。不是这样的!目前的“再审”只需查明21年前的那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
大家应该注意到,这次最高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指什么?
该项规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所以,此案再审的立足点,在于原审判决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如果最高法的再审能够证实这一点,就必须改判无罪。
“疑罪从无”是理解此案的金线,有合理的疑点,就不应该判有罪,乃至死刑!不该被原办案单位“带到沟里”去,去论证“真凶王书金”口供是否有瑕疵。
比如,去年4月,山东省高院组织的聂案复查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的代表,也通过列举所谓“真凶”王书金与聂的供述差异,比如,案发十年后王书金对死者身高的供述与事实有偏差;未能说出死者身上有吸汗小背心等关键细节,来证明此案是“铁案”。
这种论证本身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而律师一方面提出的是:聂案没有直接证据,所谓被偷的花衬衫存疑,签名被伪造,所谓“真凶”王书金供述出案发现场的钥匙与现场高度吻合等等“可疑事实”上。事实上,因为当年办案机关的粗疏草率,甚至连被害人身上的精斑都没有提取!当初的死刑判决,并没有直接的证据,只有聂的口供。
这就是合理怀疑!客观地说,20年前的这起案件,很多证据已经灭失了,已经无法全然还原现场。包括当年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曾说过聂树斌哭诉承认有罪是被刑讯逼供所致,但目前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了,山东省高院才说“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但这不是关键,关键是聂案当初的证据确实、充分吗?没有,就应该改判!
聂树斌案的再审,应立足于中国21年来的法治进步、无罪推定的立场,而不是重复20年前已经酿成很多冤案的“两个基本”证据标准、片面强调“不纠缠细枝末节”。
2011年9月15日《人民日报》一篇评论中直截了当地质问:“一个明摆着有冤情的案子,其查清过程为何竟如此艰难?”这11年里,聂树斌案像中国法治的一处溃疡,时时传出隐痛,却不被治愈,现在终于到了要解决的时候了。
文/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