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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原:打小偷为什么不可以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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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原

“男子重拳打伤小偷可能判三年,小偷关10天。”日前一条转自公安部网站的新闻,迅速吸引来2.5万条网友评论。翻看记录,绝大多数网友“震惊”于“三年”与“10天”的巨大反差,并因此对警方和司法部门吐槽不已。那么,打伤小偷的男子被判刑是否合理,抓到小偷能不能痛揍一顿呢?

回到这次案例上,被转载的新闻只有短短一百来字,对于打伤小偷的过程没有详细交代。从事发当地永嘉县新闻中心的原始稿件来看,男子吴某被窃后,在已经“一把抓住(小偷)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发现小偷之前还曾偷过自己的自行车,怒不可遏之下,对小偷拳打脚踢,直到民警赶来还不罢休。很显然,在小偷已经被控制后,随着犯罪行为中止,吴某对小偷继续施暴,已经逾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对其依法处刑,有理有据。

也许很多人会想,只要不把小偷打死打残,打几下或者羞辱一下小偷算不了什么。生活中,不只是打小偷,把小偷捆绑游街甚至剥衣示众也常有耳闻。小偷当然可恨,但是如果我们因此认为,对小偷怎么惩罚都不过分,那么不但陷入了“以暴制暴”的观念误区,同时也将影响以文明战胜野蛮、以法治遏制犯罪的社会进步过程。道理很简单,如果因为他偷了我,我就可以无限地去惩罚他,那么不但小偷将承受滥刑,加剧小偷对社会和具体当事人的仇恨,为自己的犯罪找到支撑点。反过来,还会导致人们习惯以“拳头”说话,而失去对法律本身的敬畏。所以,“罪罚相当”不只关系到公平问题,也是一个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小偷不因为犯了罪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被害者也不因被偷而就有了执法的权力。只有这样,法律的权威才得到彰显,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有保障。

当然,法律的权威不只仰赖于人们内心的敬畏,也需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以及对热点问题的及时普法、释法。类似“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只判10天”的误导,还是要尽可能地少一点。

责任编辑:黄睿 SN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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