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3年第60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关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3年第60号)。

抽检编号为XC22331081305934674、XC22331081305934677、XC22331081305934678、XC22331081305934679、XC22331081305934680、XC22331081305934681的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674,样品名称:饭碗(已消毒),生产日期:2022-11-23;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677,样品名称:汤碗(已消毒),生产日期:2022-11-23;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678,样品名称:中碗(已消毒),生产日期:2022-11-23;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679,样品名称:汤勺(已消毒),生产日期:2022-11-23;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680,样品名称:饭勺(已消毒),生产日期:2022-11-23;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4681,样品名称:筷子(已消毒),生产日期:2022-11-23;以上6个抽样单不合格项目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温岭市石塘新派面馆。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 202216783、202216784、202216786、202216785、202216787、202216780),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增加餐具消毒时间,使餐具充分消毒。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温市监处罚〔2023〕155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