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宁波市奉化区王勇平餐饮店经营的鲫鱼和姜,宁波奉化丰成餐饮店的鳊鱼,宁波市奉化渝渔香餐饮店的鸡肉。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0月份,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市奉化区王勇平餐饮店经营的鲫鱼和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奉化区王勇平餐饮店的鲫鱼和姜进行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鲫鱼和姜进行抽样。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SPJ202214595: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J202214596:恩诺沙星、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农药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所经营的鲫鱼与姜不合格,应为养殖、种植环节使用兽药、农药不当所致,当事人已更换供货商,并加强进货查验,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宁波奉化丰成餐饮店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宁波奉化丰成餐饮店的鳊鱼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1月15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PJ20221651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含有恩诺沙星的鳊鱼,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3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是由于经营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查看食品合格证明,现已落实整改。
宁波市奉化渝渔香餐饮店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0月31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奉化渝渔香餐饮店的鸡肉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1月25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SPJ20221692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检鸡肉中含有五氯酚酸钠,含量为8.0 μ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鸡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49.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分析,是由于经营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查看食品合格证明,现已落实整改。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