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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帮忙竟是销赃行为 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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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潘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陌生人”,两人彼此熟悉以后,潘某出于“义气”应对方要求帮忙收购微信号,并利用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帮助“陌生人”频繁转账来源不合法的钱款20多万元。根据涉案资金流向查明:被害人罗某被诈骗的钱款中的1万元经过一级、二级、三级涉案账户后流入潘某支付宝账户予以转移。2020年9月,公安民警将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嫌疑人潘某传唤到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在庭审中,潘某表示自己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利,只是出于“义气”才帮忙转移,但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刑法,对此感到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态度较好,故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潘某虽然没有获利,但他通过支付宝账户为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属于刑法上的“销赃”行为,这个行为帮助了下游诈骗犯罪分子顺利获取诈骗赃款,国家刑法严厉打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面对他人频繁要求帮忙转账套现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不懂法而犯法。

(据南方工报消息 黄苏静 李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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