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赠女儿 事后撤销赠与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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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协议财产赠女儿 事后撤销赠与行不通
【案情介绍】
我与张某于201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女儿。我跟张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我们于2021年4月1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的财产赠与女儿。2021年5月,张某反悔想撤销赠与。请问律师,我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女儿,该赠与行为能否撤销?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之规定,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而且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处理等均无异议。
李女士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赠与是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已成为了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不宜单独撤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第2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包含了赠与行为的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这种为子女提供更好生活条件、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赠与的规定。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自己先前财产的赠与行为进行撤销,将会使离婚协议整体性遭到破坏,并且违背诚信、公平原则,有助长先离婚再企图侵占财产之嫌疑,这将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一方婚后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事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林璐璐 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