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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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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什么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有效

【案情介绍】

1970年7月,我母亲因病去世,当年我只有6岁,两年后父亲再婚。1973年父亲与继母生育了弟弟小刚,我一直跟随父亲、继母、弟弟一起生活,继母对我爱如己出,给我和小刚提供了很好的家庭、 教育环境。继母的父母早已过世,2010年8月份,我父亲因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今年9月,继母也不幸因病去世。继母去世后,小刚认为我并不是继母的亲生儿子,无权继承继母名下的80万元存款,并声称继母生前立有口头遗嘱,将80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小刚一人。请问律师:继母的口头遗嘱有效吗?我有权利继承继母的身后遗产吗?

读者孙先生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是需要有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是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根据您的陈述,您在尚未成年时便一直跟随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继母在经济、教育、生活上对您抚养教育,则可以认定您与继母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您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在与继母的关系上,您享有同您弟弟小刚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包括对继母身后遗产的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立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所谓危急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者生命受到随时死亡的危险。若您弟弟小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您继母在订立口头遗嘱时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您继母订立口头遗嘱是在危机情况下,那么该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若您弟弟小刚可以提供上述证明,则该口头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在您继母的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按照《继承法》第10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您继母的父母以及您父亲均先于您继母过世,您与您弟弟小刚作为继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应各自分得继母身后遗产的二分之一。若继母的口头遗嘱有效,继承则应当遵照遗嘱办理,您继母的遗产全部归您弟弟小刚所有,您无法分得。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谷宇 王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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