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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迟发工资,员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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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迟发工资,员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迟发工资,员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16日,甲方某公司与乙方魏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在综合部门从事人事行政工作;本合同期限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试用期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乙方每月工资5000元,提成及奖金另计,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魏某陈述其试用期工资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5500元/月,某公司对此认可。

2020年6月2日,顾某、魏某等向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现因公司拖欠2020年1月至5月工资,其中顾某60763元、魏某27260.58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你方:顾某、魏某等人解除与你方的劳动合同,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顾某、魏某等人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的补偿金。

2020年6月3日后,魏某未再到某公司上班。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载明:某公司向魏某发放工资,2020年6月8日转账3004.75元,6月19日转账5285.06元、5738.84元。

魏某庭审中陈述,2020年6月19日转账的5285.06元系2020年1月工资,某公司对此无异议。

2020年6月12日,魏某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4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魏某的仲裁请求。其后,魏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魏某于2019年4月16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魏某转正后月工资为55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魏某主张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元。某公司认为疫情期间公司并未上班,且2020年1月-5月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未拖欠魏某工资,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2020年疫情情况,某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发放魏某2020年1月工资,但某公司一直未发放,魏某提出离职后,在2020年6月19日才发放魏某2020年1月工资5285.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0年6月2日,魏某向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拖欠其2020年1月工资属实,2020年6月3日后魏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应当视为双方于该日劳动关系解除。

魏某于2019年4月16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20年6月2日不满六个月,应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魏某2019年4月16日至7月15日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转正后至2020年1月期间工资为5500元/月。魏某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正常工作期间9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361.11元[(5000元/月×2.5月+5500元/月×6.5月)÷9月],故某公司应支付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8041.66元(5361.11元/月×1.5月)。

现魏某主张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元的理由成立,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某公司向魏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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