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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能否要求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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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能否要求继续支付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这是由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有一定的期限。那么,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受害人还能否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事件: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 受害人请求继续支付

谢某原是某公司职工。1997年4月18日晚,谢某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与3名同事到临市出差。出差期间,由于车辆驾驶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谢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谢某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先后住院510天,抢救费用及大部分医药费用均由某公司承担。1999年3月10日,经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谢某呈植物人状态,确定为一级伤残。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9月作出判决,某公司给付谢某医疗费、20年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32320元。同时,支付谢某每年实际需要的医疗依赖费用以及护理费16150.7元,每年9月3日前预先一次性给付。

2019年4月,谢某家属主张,自1999年3月10日评残后,至2019年3月10日,某公司赔偿了谢某20年的残疾赔偿金,现谢某仍生存,应继续得到10年的残疾赔偿金。某公司拒绝了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谢某家属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并出具了某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明,谢某被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长期卧床、鼻饲,现病情稳定。

■结果:受害人有生活来源 不得继续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法院认为,该案于2002年已经审理终结,判决支持了谢某事故后20年的残疾赔偿金,截至此次起诉时,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已经超过了确定的给付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此规定表明,赔偿权利人在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因谢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过节费等费用的给付,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诉讼,法院已出具多份裁判文书和调解书,某公司均按以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案中,谢某因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多年来依靠护理维持生存,显然无劳动能力;谢某没有提供任何证实其无生活来源的证据。通过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谢某系工伤,虽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保留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每年支付谢某伤残津贴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过节费等,以上费用能保障谢某基本生活支出,系谢某主要生活来源。故谢某诉请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需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关于残疾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超过确定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给出了答案,即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应注意的是,“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是判决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权利人残疾赔偿金的前提,而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是同时并存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谢某多年来依靠护理维持生存,显然无劳动能力;虽退出工作岗位,但某单位谢某依法履行了各项安置扶助义务,每年支付谢某伤残津贴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过节费等,以上费用能保障谢某基本生活支出,应认定谢某有主要生活来源。故谢某主张继续支付10年的残疾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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