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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购房 婚后还贷与女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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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方婚前首付购房 婚后还贷与女方有关

【案情介绍】

丈夫王帅与妻子小敏结婚十多年,双方婚后事业发展和收入都不错,房产系王帅婚前出首付款购买登记于自己名下,婚后王帅的工资收入、公积金基本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而小敏的工资收入基本用于家庭的生活支出,并未参与房屋还贷。双方每次发生矛盾,王帅都说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婚后还房贷也是自己一个人的工资收入、公积金偿还的,所以房子是其个人财产,与小敏无关。

随着矛盾日益加深,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婚后王帅一共偿还了80万元的房贷,但王帅仅愿意给小敏10万元的补偿。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如王帅所说,和小敏没有关系呢?王帅提出的10万元补偿是否合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房产虽然是王帅出首付款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存在还贷的行为,虽然是男方个人偿还,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王帅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帅认为的所谓个人还房贷,实际上是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男方需要向女方作出补偿。因此,王帅单纯认为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绝对不成立的。如果王帅的观点成立,王帅的收入、公积金来还房贷是个人财产,小敏的收入、公积金都用于家庭的支出,明显是不公平的。关于补偿的标准是婚后还贷的部分及还贷期间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双方在婚后还贷金额为80万元,这一部分王帅需要向小敏补偿40万元,另外还要补偿80万元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所以在不考虑房屋增值部分的情况下,王帅就需要向小敏补偿40万元,王帅提出的10万元补偿明显不合理,说房产与小敏无关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尹敬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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