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0.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0.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8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0.18)。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0.18)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0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301的西式老式面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秦山易佳超市的西式老式面包,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商超经营者,从批发部购进西式老式面包,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西式老式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12的酱什锦菜、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10的腌大蒜、抽样编号为C21330424306831013的腌黄瓜、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11的腌姜牙、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09的腌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曹伟干货摊经营的酱什锦菜、腌黄瓜、腌姜牙、腌萝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盐县沈荡镇曹伟干货摊经营的腌大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1〕5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沈荡镇曹伟干货摊作如下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32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16的瓜子(原味)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老孙食品店的瓜子(原味),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1〕5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海盐县沈荡镇老孙食品店作如下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06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顺良水产品摊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牛蛙,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001的芹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张森蔬菜摊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芹菜,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六、抽样编号为XC21330424306831335的沼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通元郭社明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沼虾,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盐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水产养殖者处购进沼虾,索取了养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沼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