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8岁女童遇害案:同村21岁青年供称强奸杀人,终审未认定强奸判其死缓
【河北衡水8岁女童遇害案:同村21岁青年供称强奸杀人,终审未认定强奸判其死缓】十七年前的初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乡赵庄村发生一起可怖的惨案。8岁女童小玉在去村里小卖部买笔途中失踪,10天后,其遗体在村北约1公里的公路东侧排水管道内被发现。 当地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并按照买笔路线排查可疑人员。次日,专业人员带着警犬在赵庄村21岁青年李英伦居住的老院内,搜出大量的女性用品以及一张“散发出腐臭味”的毛毯。 经审讯,李英伦交代了自己强奸并杀害小玉的事实。2004年11月18日,衡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 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李英伦当庭翻供,否认强奸杀人,辩称所作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形成。提出上诉后,河北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有的尚不清楚”发回重审。 2005年7月4日,衡水中院重审宣判,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此后又被河北高院以原审审理时“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再度发回重审。 2006年11月23日,衡水中院重审宣判,仍以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2007年10月18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 数年来,李英伦的家人一直为其奔走申诉,坚称李英伦没有杀人。而小玉父母选择搬离村庄,再也不愿回忆这痛苦的经历。对于李英伦的作案细节,他们并不知悉,只知警察带走了李英伦,便认定这个“杀女凶手”。 得知李英伦多年来拒绝认罪并申诉的情况后,小玉家人提出疑问,“如果真凶不是他,又会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