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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发展!满足这些条件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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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发展!满足这些条件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浙江省商务厅今天(12月20日)发布消息,该厅近日联合浙江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消费税。《通知》指出,享受上述减免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另外,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通知》的相关办法有效期持续至2025年12月31日。据了解,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浙江之声记者涂希冀,通讯员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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