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子因不能生育抱养一男婴,办理假出生证明被警方发现,因情节轻微检方决定不起诉
正观新闻
#女子因不能生育抱养一男婴办理假出生证明#【安徽一女子因不能生育抱养一男婴,办理假出生证明被警方发现,因情节轻微检方决定不起诉】安徽一女子卢某某因不能生育抱养一男婴吴某乙,而后卢某某为其办理假出生证明。办理户籍证明时被警方发现,因情节轻微检方决定不起诉。 12月15日,正观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出生于1971年的安徽女子卢某某因不能生育抱养一非婚生男婴并起名吴某乙。而后因吴某乙上学急需户籍证明,为不让该男婴长大后知道自己系抱养,且保护其生母杨某某的个人隐私,卢某某为其办理假出生证明。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检方决定对其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吴某甲再婚,婚后未能生育,经人介绍,于2015年从杨某某处抱养一非婚生男婴并起名吴某乙。2019年10月左右,因吴某乙上学急需户籍证明,而吴某乙系卢某某、吴某甲夫妇私下抱养,为不让该男婴长大后知道自己系抱养,且保护其生母杨某某的个人隐私,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无出生医学证明遂无法办理入户。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天长市**医院,偶然认识一妇女(身份不详),对方声称能为其办理吴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明知对方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为假证,仍然出资1000元人民币,提供吴某乙及其个人相关信息后,委托对方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吴某乙的安徽省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告知其丈夫吴某甲时,谎称该出生医学证明是其托关系从医院办理。同年11月25日,吴某甲持该出生医学证明到天长市公安局**派出所为吴某乙办理了入户手续。 2021年7月27日,经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的“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印文是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 2021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正观新闻记者 杨泽雅)#洞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