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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煤气中毒1死房东气罐提供者同责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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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煤气中毒1死房东气罐提供者同责#】11月26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90后夫妻出租屋一氧化碳中毒1死1伤”一事做出判决:房屋产权所有者及液化气罐提供者共同担责80%,向死者共计赔偿84.2万余元,向伤者共计赔偿2.6万余元。 今年3月10日,28岁的王某和26岁的妻子李某,在位于成都双流区泰山路五街一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倒地。王某不治死亡,李某重伤入院。今年8月9日和11月2日,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案。庭审焦点在于:李某夫妇中毒一事由谁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是否应当支持?金额如何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受伤和其丈夫王某的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所致。中毒原因系出租房内热水器上方排烟管道脱落、热水器连接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当、液化石油气燃烧不充分,一氧化碳气体在封闭环境下无法排出。在各方是否应该担责上,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文某某、胡某某、胡某三人在出租房屋时,其未能提供安全的房屋电器设施,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做到提醒,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对于液化气罐提供者何某某,尽管其辩称并没有为李某、王某配送过气罐,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无视热水器上“使用天然气”的字样、无视了热水器上方排烟管脱落可能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为李某提供了液化石油气并安装软管将其与热水器连接,没有向李某提醒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对王某、李某的死伤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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