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一三轮车超车致前车侧翻未接触也需担责
新安晚报
【安徽滁州一三轮车#超车致前车侧翻未接触也需担责#】据滁州中院消息,两辆电动三轮车一前一后同向行驶,后方车辆在加速超车时,前方车辆突然发生侧翻,导致驾驶员受伤住院治疗。因两车实际并未发生接触,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事故事实无法查清。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后车超车行为与前车侧翻存在一定关联性,依法判决超车驾驶员承担20%赔偿责任。 2021年2月20日17时40分许,吴某国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远县三池路由东向西行驶,徐某伦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其后面同向行驶。在行驶至三池路某轮窑厂附近时,徐某伦听到后面有一小型轿车按喇叭,遂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吴某国身后进行超车,超车过程中,吴某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吴某国受伤。徐某伦当场将吴某国送到定远县总医院救治,并垫付了1500元医疗费。 2月23日,吴某国就此次事故向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警,称双方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2月25日,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两辆电动车是否发生接触;两辆电动车的安全性能均为转向机构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前轮制动处于失效状态,后轮制动装置制动效果差。3月16日,定远县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实为:无事故现场,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清事故事实。 因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吴某国向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4月12日,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 在此期间,吴某国住院治疗7天,伤情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共产生医疗费19361.86元。吴某国出院后,一直向徐某伦要求赔付医疗费未果,遂诉讼至定远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起事故虽认定两车未接触,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却可以查明吴某国车辆造成侧翻,是发生在徐某伦从其身后超车这一过程中。徐某伦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该起事故系吴某国单方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吴某国确无法证明其受伤是徐某伦造成的,也无法确认双方存在过错,但徐某伦的超车行为,对吴某国仍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与车辆发生侧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出于公平原则,法院最终酌定徐某伦分担吴某国20%的医疗费损失。一审宣判后,吴某国提起上诉,滁州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