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摔倒受伤 酒店要赔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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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倒受伤酒店被判赔2万多# 【顾客在酒店摔倒受伤 酒店要赔2万多】法官告诉你,咋看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在酒店内不慎摔倒受伤,酒店是否要担责?9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执结这样一起因顾客在酒店内下楼梯时摔伤纠纷案给出了答案,最终,酒店与顾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1万余元执行款。 顾客下楼梯摔伤,告了酒店 2021年1月的一天上午,李女士在从前日所入住的某酒店四楼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李女士受伤后,酒店员工很快赶到现场并通知其家属,随后李女士被120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李女士因此住院10余天,花去了近万元诊疗费用。李女士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某酒店协商无果,遂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李女士称,某酒店楼梯光滑,且未设置防滑提醒标志,致使其摔倒,酒店未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则表示,其已在楼梯口、墙面、楼梯上等多处非常明显的位置上张贴数张“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的提示,加之为了防滑,已经铺了一层较厚的地毯,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李女士受伤系因个人走神、下楼时未能注意观察所导致的,完全属于自身过错,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未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对现场的环境应当有最基本的判断,在下楼梯时,应当放慢脚步,扶好护栏,谨慎前行,其对此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判令酒店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的30%共计21765.03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酒店并未履行,李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隔空”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酒店一次性向李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00元,余款李女士自愿放弃。 什么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加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归纳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等。如果具备了上述情况,则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正观新闻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魏巍文/图)#洞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