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当前亟须加强监管 共享单车押金涉众及类金融风险

华夏时报

  杨东:当前亟须加强监管 共享单车押金涉众及类金融风险

  ■本报记者 米方 北京报道

  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共享单车行业或进入最后的洗牌期。共享单车及类似项目有大量押金沉淀其中,押金退还难及押金被挪用或被转换,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究竟有多大,已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早在去年初即呼吁押金监管:“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是为防止企业挪用,假设未来企业经营不善倒闭,用户不会受到损失。”时至今日,杨东一语成谶。而现有法律环境下,消费者将如何维权?

  近日, 杨东在接受《华夏时报》专访时表示,这种具备金融属性、没有专门金融法规去监管,缺乏准入监管、牌照监管的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规范,比如通过《合同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针对其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行为,包括工商局也可以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分析其有没有不正当竞争,或其他市场秩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此从各个角度,以兜底性的监管和处罚,对消费者形成一定的救济。

  共享单车押金的涉众风险

  《华夏时报》:现在共享单车企业持有消费者交纳的押金,累积沉淀数额巨大,如果退还难,并且被挪用和被转换,消费者是否很难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杨东:押金类似于商业性单用途预付卡,这方面商务部虽有相关规定制约,但目前还没有准入机制。也就是说某个商店可以随意给客户发卡储存将用于该店消费的资金。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在中国消协曾有过多次讨论,但该押金形式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又有所区别,与支付宝第三方支付代收预付的支付性质又不一样。消费者把钱给支付宝,支付宝再根据商家发货情况和消费者确认收货之后,再把钱打给商家,这是代收预付的支付性质。

  目前流行的押金形式有: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只有一种用途。如果是多用途的话,央行就要管了;2.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常见的购物卡,随便到哪儿都可以购物,有签约商家。这样的卡,央行有牌照监管,不能随便发行,它具备支付的功能,有电子货币的特质;3.类似支付宝的形式,央行也发了支付牌照。

  共享单车押金是新的涉及消费者资金管理的模式,这个模式不像预付款。虽然单个押金只有几百元,但众人累积和沉淀的资金数量很大。沉淀产生利息、产生收益,却根本与消费者无关。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虽然有沉淀,但这个沉淀随时可以用来消费,随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押金不同,何时消费,能否消费,有种种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有倒闭风险,但是毕竟有消费回报。而押金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风险更大,最大的风险就是涉众。虽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涉众,一个店一开,可以办几千个会员,但毕竟是区域性的,再涉众,也局限在某个区域。共享单车却不一样,一旦涉众就非常广泛,甚至跨城市,具全国规模。一旦资金涉众,又不可以直接消费,它已经具备了金融的属性,类似第三方支付代收预付这样一个功能。

  《华夏时报》:有何法律手段解决?

  杨东:它具有类似金融属性,具有电子货币及类似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指的是多用途预付卡。金融监管是管风险,它的风险已经具备了类似于第三方支付多用途预付卡涉众性的风险,所以应该加强对它的监管。

  亟须准入式行业监管

  《华夏时报》:此类押金问题,特别是挪用、转换押金行为是否触碰了某种法律边界?

  杨东:转换成某种使用券,是一种服务。总比单纯把押金放在那儿什么都用不了要好一些,至少还能作为消费用起来。单用途有消费,能够获得回报,消费者的风险相对降低。当前情况下,算是探索服务于消费者的创新模式。

  《华夏时报》:一些共享单车企业把押金当做扩张的资本,如果押金增长的链条断裂,企业破产,用户押金有无可能血本无归?这些企业是否因此涉嫌诈骗?

  杨东:要看当时设立公司的目的,有没有正儿八经在做共享单车。如果的确在认真负责地做共享单车的话,可以按经营失败正常的破产程序来清算。但如果是恶意的,主要目的不在经营共享单车,而是打着共享单车的噱头非法集资或诈骗,要具体认定。

  《华夏时报》:如果把押金挪用,是否涉嫌违法?哪些法律规定其根本无权挪用押金,也无权享受押金沉淀,不能用于企业投资等经营活动?

  杨东:第三方支付、多用途预付卡都有专门的监管。目前对共享单车押金之类行为没有明确、专门的法规。这种具备金融属性,还没有专门金融法规去监管,缺乏准入监管、牌照监管的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去规范,比如通过《合同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针对其涉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行为,包括工商局也可以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分析其有没有不正当竞争,或其他市场秩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如此从各个角度,以兜底性的监管和处罚,对消费者形成一定的救济。但因为没有准入监管,所以企业做大之后,一旦跑路、资金链断裂、资金挪用,即便有那么多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也于事无补。所以,事前准入、事前牌照,非常重要。

  《华夏时报》:就准入而言,若追根溯源,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是否容易有吸储行为?

  杨东:不能这么说,它具备了金融的属性,却还不属于银行业务。但如果表面上打着做共享单车的旗号,实际上是为了吸储,为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用户存款,从《刑法》的角度,就有非法吸储的可能性。

  《华夏时报》:目前整个共享单车全行业是否正在进入一个违法高风险期?

  杨东:急需监管,因为已经乱象丛生。涉众行为已经具备了金融的属性。所以,第一,央行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有关办法,对行业进行准入式的监管,至少采取备案制的方式,对它的资金在银行有专户存款,随意不能挪用;第二,相关企业如果没有这方面能力资质的话就不要去做,因为一旦做了,涉及资金链断裂,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风险挺大。所以对这个行业一定要有准入式监管。

  现阶段消费者如何维权?

  《华夏时报》:现在法律如何帮助交了押金的用户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杨东:交了押金的话,应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终止服务,要求退回押金。

  《华夏时报》:如果相关企业破产清算了,用户押金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索赔?

  杨东:按照正常的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司法程序正常清理它的资产。

  《华夏时报》:针对 “押金难退”的相关立法,我们现在是否可以有所期待?

  杨东:因为是新兴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准入,只能通过《合同法》《消法》《刑法》等来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可以督促有关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履行相关消费者保护的一些义务。必要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提起公益诉求,就像前两天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百度利用APP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求一样。

  《华夏时报》:现在面对押金难退、押金挪用和转换,一些网商企业提倡“免押金”,如何评价这类免押金的趋势?

  杨东:这是未来的趋势,是好事情。本来互联网社会就应该采取这样一种新的免押金方式,用信用来做。这是一个趋势,应鼓励倡导。这样做风险较小,但同时也要做到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

  《华夏时报》:还有什么建言献策?

  杨东:有关部门、央行应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准入或者备案,不能谁都可以来做共享单车。因为毕竟涉众,毕竟大规模开展,涉及到资金的集合,涉及到类金融业务了。应该各有关部门,央行、工商局等联合发布监管办法,来规范这个行业。消费者协会可以先发布一些保护消费者的倡议书,督促有关行业加强自律、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