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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泊屿:引入英美“陪审团”,会让中国司法更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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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刘泊屿】

这两日浏览新闻,在风闻社区《自家卧室装监控拍下丈夫与多人有性关系,铁证却被法院不予采信,到底该怎么取证?》的帖子下,看到一条评论,提议中国法庭应该引入“陪审团”,以期改善一些“问题”。

这个话题在法学界一度非常热门,十余年前常能看到相关讨论和文章。在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对这一话题的直接讨论少了,研究更多进入了另一个层面。

今天有空,不妨也聊聊这一老话题:为什么中国没有采用英美式陪审团?

这问题的另一种表述或是:如果将英美式陪审团引入中国,司法会因此变得更加公正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看看不同制度形成的历史,也需要了解陪审团在现实中究竟如何运转。

中国为什么没有英美式陪审团

如前文提到,当下中国其实有自己的陪审制度,只是与英美国家所实行的独立陪审团有很大区别。

按照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普通公民可以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加部分第一审案件的审理。

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七人合议庭中,则由三名职业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陪审员对事实认定享有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这种安排赋予了普通公民真实的裁判权。特别是在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人数超过职业法官,理论上可以通过多数意见影响事实认定的结果。

与之相比,美国联邦重罪刑事审判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职业法官主持庭审、解释法律、处理证据资格等程序问题,陪审团则根据庭审中依法呈现的证据,独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不参加陪审团的事实评议。

不同的审判组织方式,背后是不同的历史和制度观念。

陪审团的前身,通常认为是中世纪英格兰王室巡回法庭中的调查程序:王室法官抵达一地,传唤了解案情的12名邻人宣誓陈述他们所知的事实。这一程序最初是行政性的,为国王摸清地方情况、固定权属。

此后数百年,它在多重竞争中缓慢变形:王权用它绕开贵族控制的法庭,贵族又反过来用它抵御王权的任意追诉;普通法法院与教会法院争夺管辖权,陪审裁决机制成为普通法的看家工具……

在普通法传统、地方自治、限制国家权力的历史的多重因素作用下,英美陪审团逐渐演变成今天这般模样,成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道程序屏障,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一道来自社会内部的检验。

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则有另一条历史脉络。

中国自秦汉以来,“法官”就是行政官僚体系的一环:县令既管税收治安,也管听讼断狱,裁判从来都是治理术的一部分,而不是一项独立职业。这深刻影响了裁判权的组织方式——同一官署、同一名官员,既认定事实也适用法律,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从未成为制度需求。

至于对抗官府任意裁断的制度设计,也是存在的,只是表现为另一种制衡结构,即审级复核、上级衙门监督、御史监察。清末以降引入近代司法制度时,选择的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结构,重要原因即在于这套结构与既有的官僚化裁判传统兼容性较高。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为了团结更多基层民众,出现了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实践,比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受到苏联司法模式的影响,并进一步与群众路线、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理念结合起来。

总的来看,它的基本思路,不是在职业法官之外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事实裁判机构,而是通过普通公民进入合议庭,使司法能够吸收社会经验、反映群众意见。技术层面,职业法官在事实调查、证据评价和法律适用中依旧承担着核心职责。

发展至今,中国司法体系已经围绕职业法官和合议庭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机制。从证据审查、庭审组织,到裁判文书制作、上诉审查和司法责任分配,都有相互衔接的规则。

因此,引入英美式陪审团,涉及的远不止审判席上增加多少人。它会改变事实认定的方式,也会牵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其他环节。

普通人的判断,究竟有多可靠

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朴素的出发点:法律问题固然需要专业知识,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往往也离不开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一名证人的说法是否可信,一个人在特定情境下的举止是否合乎常理,这些问题很难仅靠熟悉法律条文来解决。而且,职业法官长期接触相似案件,确实也可能形成某些固定的判断习惯。

而普通人来自不同职业和生活环境,或许能够注意到专业法官容易忽略的细节。比如,一起房屋装修纠纷,双方争执墙面裂缝究竟由施工不当还是房屋沉降引起;再比如,医疗损害案件里,提交的病历记录可能存在输液速度与医嘱不符、某次生命体征记录明显缺失等线索……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陪审员的参与,可能能为事实认定提供有益的视角、补上专业盲区。

不过,生活经验能够帮助人们理解事实,也可能把个人偏见带进法庭。

人们往往更容易相信与自己背景相近的人,对陌生群体却可能抱有某种不自觉的成见。性别、种族、职业、收入、教育程度,甚至说话方式和衣着,都可能影响对一个人的印象。而陪审团并不能自动消除这些偏见。

2012年,《经济学季刊》发表的一项研究,对美国佛罗里达州2000年至2010年的重罪陪审团审判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当候选陪审员全部为白人时,黑人被告的定罪率相对于白人被告高出约16个百分点;当候选陪审员中至少有一名黑人时,这种定罪率差距在研究样本中消失了。

这项研究清晰地表明,在法律条文和证明标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陪审团的人员构成也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看一个更具体的例子:美国的弗劳尔斯案(Flowers v. Mississippi)。

黑人被告柯蒂斯·弗劳尔斯先后经历六次审判。在这些审判中,检方累计利用无因回避权,排除了42名可被其排除的黑人候选陪审员中的41人。20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第六次审判中的陪审员排除行为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撤销了相关定罪裁决。

陪审团制度原本希望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可谁能坐上陪审席,本身就可能成为控辩双方争夺的重要问题。拥有更多诉讼资源的一方,也可能更有能力研究候选陪审员的背景、心理和倾向。

此外,普通陪审员也难以完全摆脱外部环境的影响。

重大案件往往伴随着媒体报道和社会议论。对那些引起公众强烈愤怒的犯罪,陪审员可能还未进入法庭,便已经形成了某种道德判断。

职业法官至少接受过长期训练,知道应当努力区分证据与舆论。普通陪审员则需要在短时间内学会克制那些日常生活中十分自然的情绪反应。

有时,压力还会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出现。

2024年,美国明尼苏达州一宗涉及公共资金诈骗的重大案件中,有人试图以12万美元贿赂陪审员,换取无罪裁决。陪审员报告了这一企图,相关人员随后受到刑事追究。

这样的案件属于特殊情形,但说明一个现实问题:当普通公民掌握实质裁判权时,他们也可能成为外部力量影响司法的目标。如何保护陪审员不受威胁、收买和舆论干扰,便成为陪审团制度必须面对的难题。

是否“容易被收买”,需要更多数据支撑;不过,被收买的风险,这是客观存在的。

还有一种风险不那么引人注目,但同样重要。

在美国传统刑事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员通常无须像职业法官那样,对有罪或无罪的事实裁断作出详细书面论证。12个人从法庭旁边的小屋走出来,法庭问陪审团主席:这是你们12个人一致的意见吗?主席答:是。法槌落下,程序结束。

这有助于保护陪审团独立评议,但外界难以知道,一项裁决究竟建立在何种事实推理之上。即使裁决受到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想要查明并不容易。

由此看来,陪审团确实为司法带来了另一种判断力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人们可以期待普通公民的独立思考,却不能因此认定普通人的判断天然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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