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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调查“摊主遭顾客差评后轻生”,律师解读:顾客是否担责要看因果关系,平台责任不能缺位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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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四川宜宾高县女摊主胡女士,在遭遇顾客多平台差评后跳河轻生”,事件引发关注。

10月14日,澎湃新闻致电宜宾市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已介入此事,正在开展调查。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一名工作人员称,“领导高度重视此事,相关部门正在处置,后续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10月14日,澎湃新闻尝试联系摊主家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另据大河报消息,涉事顾客曾作出回应,称发布内容仅为真实消费体验,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煽动,不应当因悲剧的发生承受全网审判,目前该回应内容已无法查看。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33岁的胡女士原本在当地摆摊卖炸串炸洋芋。10月6日,她接待了一位女顾客,对方因对菜量不满,在多平台发布差评,称“老板娘玩不起”。随后,相关帖文评论区出现大量针对摊主的负面言论,相关言论在当地传播开来,给胡女士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胡女士的丈夫告诉媒体,涉事顾客购买的10元炸菜为自选模式,共有二十余种菜品可供挑选,经营规则为菜夹得多,土豆条就相应减少,分量过多时会提前告知顾客。胡女士生前也表示,该份菜品“分量对得起天地良心”。胡女士的丈夫称,家人多次劝慰胡女士不必在意网络评价,但她始终背负心理包袱。10月9日,胡女士还叮嘱丈夫将新采购土豆入库,随后便发生悲剧。

事件发生后,公众围绕“顾客发布差评是否需要对摊主轻生承担法律责任”展开讨论。澎湃新闻就此咨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

刘凯表示,不能仅凭“差评在前、轻生在后”的时间先后,直接认定发帖顾客需要担责,应当审查发帖行为本身是否违法、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以及发帖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刘凯解释,如果顾客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评价,没有捏造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持续骚扰等行为,即便评价措辞尖锐,也不能因为后续出现死亡结果,就要求发帖人承担责任。倘若发帖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持续发布侮辱诽谤内容,煽动他人围攻当事人、泄露个人隐私,有证据证实该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则发帖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悲剧结果值得同情,但不能用死亡后果反过来替代侵权事实、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刘凯强调,在警方调查结论出来前,不宜依据现有媒体信息对涉事顾客作出法律定性。

刘凯分析认为,判定一条差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要综合四大要素:描述事实是否属实、言语表达是否超出合理批评限度、是否带有侮辱诽谤属性、是否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消费者依法拥有对商品、服务批评监督的权利,差评本身并不违法,法律不强制消费者只能发布好评。“老板娘玩不起”带有贬损情绪色彩,但单凭这一句话,无法直接认定构成名誉侵权,需要结合完整上下文、传播范围、整体表述综合研判。

刘凯进一步区分边界:如实吐槽分量不符合个人预期、客观提醒其他消费者,属于正当评价;但借消费纠纷,攻击经营者人格品德、编造欺诈等虚假事实、持续羞辱当事人,则越过法律红线。多平台重复发帖同样不能一概归为违法,若内容真实,多平台发布属于正常维权提醒;倘若明知内容失实仍跨平台扩散、煽动网暴,则会放大主观过错与损害后果,影响责任判定。简言之,法律保护合理差评,但绝不庇护借评价之名实施的恶意攻击。

事件中,帖文评论区大量衍生出的负面言论同样引人关注。刘凯解读了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平台并非要为每一条用户言论兜底,但不能放任明显的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平台收到权利人有效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处置辱骂、泄露隐私等侵权内容,若怠于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造成损害扩大,要对扩大部分和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平台实施侵权却不作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判定,会结合平台属性、是否推送内容、侵权信息明显程度、是否收到维权通知等综合衡量。

刘凯表示:“治理网络暴力,不能只盯着普通发言者,平台主体责任同样不能缺位;但平台担责同样需要满足法定要件,并依靠完整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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