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突然赤足跑出酒店房间后坠亡,家属索赔超50万元,法院判了:酒店存设施瑕疵、管理失职双重过错,承担10%赔偿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陕西女子郑某与朋友们吃完火锅又前往KTV唱歌,先后饮用白酒啤酒,唱歌结束后被同伴送至某酒店8楼房间,多名同伴照顾陪伴。凌晨时分,同伴陆续离开,只剩一名友人陪伴。
约1小时后,郑某突然赤足跑出房间,在7、8、9楼来回逗留后消失在监控中,同伴和保安几番寻找未果,次日一早,保洁在酒店4楼平台发现其尸体,警方认定,郑某系从7楼坠亡。
事后,郑某父母及儿子与跟郑某同桌饮酒的相关人员自行和解得到部分赔偿,郑某父母及儿子与酒店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赔偿50余万元。
9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日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郑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但酒店方也有设施瑕疵、管理失职双重过错,最终判决维持原判:即酒店方需赔偿郑某父母及儿子11万余元。
女子酒后被同伴送入酒店8楼房间
深夜赤足跑出房间从7楼翻窗坠亡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11月29日17时40分许,张某邀请郑某等人在宁强县某火锅店聚餐吃火锅,其间郑某饮用了白酒。后一行人去唱歌,郑某又饮用了啤酒。22时许,唱歌结束后,朋友多人将郑某送至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因郑某不配合到房间休息,朋友遂将郑某扶至一楼大厅休息室休息,休息约20分钟后,李某、陈某等五人一起将郑某送至某酒店809房间安抚、照顾,期间有多人陪同郑某。
2025年11月30日凌晨0时30分许,李某等人离开酒店,由张某一人在809房间陪同郑某。
1时20分许,郑某突然赤足跑出809房间,监控视频显示其先进入八楼电梯厅按电梯后未等待,径直走向八楼楼梯间打开八楼消防门,进入八楼楼梯间,先下七楼后,又立即折返至八楼,后又从八楼上至九楼,试图打开九楼通往天台的门,门未打开,其短暂逗留后从九楼下至八楼,打开八楼窗户向外探头后又关闭八楼窗户下至七楼,后郑某再未出现在监控画面中。
后张某联系李某等人到酒店,联合酒店保安在酒店寻找郑某,凌晨4时左右未找到郑某,李某等人离开酒店回家,张某回809房间睡觉,酒店保安回大厅值班。
7时许,李某和张某又在监控室看监控寻找郑某。8时许,酒店保洁在某酒店4楼平台发现郑某尸体,酒店立即报警。
接警后,警方发现7楼消防通道窗台有赤足足迹,与死者脚印一致,无伴随和交替脚印等。警方得出结论认为郑某系高坠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后郑某父母及儿子与郑某同桌饮酒的相关人员自行和解,得到部分赔偿,郑某父母及儿子与经营酒店的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赔偿共计50余万元。
酒店存设施瑕疵、管理失职双重过错
担责10%,赔偿11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出生于1978年的女子郑某育有一子,现已成年。郑某父母均出生于1953年。郑某当晚入住的809房间所在楼栋前楼共九层,五至九层每层客房走廊均安装有监控,六层、七层无监控。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判断能力,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当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对于饮酒可能导致的认知能力降低、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所带来的后果及风险应当有合理预判,其在饮酒后自主攀爬、翻越窗户导致坠楼身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方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亦应对郑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即郑某父母及儿子各项损失合计1176248.5元,酒店方对原告因郑某坠楼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酒店方赔偿郑某父母及儿子因郑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7624.85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方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醉酒后深夜脱离同伴监护、在楼层内多次往返、攀爬窗边,行为明显异常,但因六、七层楼梯间无监控,酒店方工作人员及郑某同伴在长达数小时的搜索过程中,无法通过监控追踪郑某真实轨迹、锁定失联位置,直接导致无法第一时间排查危险、开展救助,客观上造成危险处置延迟、救助时机丧失。
郑某深夜醉酒赤足离开房间失联,属于明显可预见的人身危险情形,酒店方在明知旅客持续处于危险状态,多方搜寻无果,无法确认旅客安全状态的情况下,未采取报警、通知家属、扩大排查范围等任何有效应急处置措施,放任危险状态持续,直至次日清晨才发现坠亡后果,该消极处置行为明显违背了经营者的基本安全管理义务,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综上,酒店方存在静态设施瑕疵和动态管理失职的双重过错,前述过错虽然不是导致郑某坠亡的直接原因,但阻断了危险规避、及时救助的可能性,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间接原因。一审法院已充分考量了郑某自身过错的核心事实,酌情确定酒店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裁量尺度适度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二审法院遂于9月初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