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妻子被判死缓,妻子父母起诉分割遗产,法院: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男方,父母继承一间商铺及49万余元现金,其余由两名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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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
夫妻一方因犯罪侵害配偶生命权,施暴者是否丧失全部财产权利?
近日,新疆伊犁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对涉案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判决。李某与马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12月,李某因家庭矛盾杀害配偶马某。2024年12月,李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某父母就女儿遗产分割与李某协商未果,于2026年6月诉至新源县法院,请求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马某的遗产份额。
本案待处置财产包括312万余元银行存款,以及一套住宅、三间商铺,共计四套房产。庭审中,被告李某主张,涉案财产中有160.5万元属于其婚前财产。法院认为,这些财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结婚20年,货币属于种类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和流通性,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部分存款属于婚前财产,因此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房产价值,马某父母、李某争议较大,马某父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房产测绘与价值评估,四套房产评估总价值311万余元,马某父母支出鉴定费16553元。法庭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定,该评估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提供了依据,因此判令李某承担评估费用8276.5元。李某对两间商铺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评估机构作出书面回复。法院同时调取房产原始买卖合同,核查购置历史价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杀害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李某丧失对马某遗产的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的效力不及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归李某所有的财产部分。涉案财产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析出李某个人份额后,剩余部分属于马某遗产,由马某父母及两名婚生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二分之一份额归李某;一间价值411262元的商铺、494851元现金由马某父母继承;其余遗产由两名未成年子女继承。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法治日报、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