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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河南出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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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政府网


燃气管道是城市“生命线”,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灶台,一头连着公共安全。近日,《河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聚焦民生安全,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作出严格规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这些区域是“安全红线”

《办法》明确,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内;次高压燃气管道为1.5米内;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为5米内。控制范围分别为0.5—5米、1.5—15米、5—50米。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爆破、取土,不得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及防腐层的植物。在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或进行穿跨越作业,也要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在控制范围以外作业,同样要保证燃气管道安全。

施工不能“野蛮”

《办法》要求,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查明管线情况,会同参建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纳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燃气企业接到书面咨询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有无燃气管道,并配合现场踏勘、指认位置、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要探挖复核,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按保护方案施工,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管道和警示标志。机械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禁止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发现警示标识缺失、移位,或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停工,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确认补齐、落实措施后方可施工。

物业要劝阻,居民可报告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管道巡检,发现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告知燃气企业并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企业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现场指导;巡查发现未按保护方案施工的,可要求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居民如发现小区或路边施工未设燃气警示标志、机械在管道附近盲目开挖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可向物业、燃气企业或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反映。

破坏管道严重者追刑责

《办法》要求,一旦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抢险预案,疏散周边人群,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因建设工程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协助抢修并承担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三方施工有关参建单位履行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内容,对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的,由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从源头防范第三方施工“误伤”燃气管道,守好群众身边的地下“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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