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企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名嫌疑人被抓
北京日报
近日,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
2026年7月,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莱山区某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一批公民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进行引流推广,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经查,该公司主营互联网虚拟产品,其为推广业务,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在互联网平台批量注册网络店铺账号,进行推广引流和经营活动。
办案民警查清该公司犯罪事实后,一举抓获韩某、陈某、王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作案手机、电脑70余台,查明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韩某、陈某、王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警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商业引流绝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以违法侵权换取流量业绩,不仅会面临高额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为落实国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相关要求,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权威、高效、免费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便利用户认证身份、办理事项,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