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息,会有哪些纪法后果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看到亲戚朋友间多有民间借贷,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既能帮助周转资金,也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收取利息,因此就认为,自己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把钱借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利息也是合理合法的。从各地案例看,的确有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行为。那么,这种认识是否正确,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笔者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辨明存在的认识误区。
民间借贷,简单地说,就是出借人把自己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双方可就借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所以,民间借贷涉及两方,一方是出借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如果这两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么他们之间的资金拆借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如果这两方中,出借人是党员干部,借款人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那么他们之间的资金拆借就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了,而应用党纪国法乃至刑事法律的尺子去衡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因具体行为方式不同,其行为性质也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二是构成受贿犯罪;三是违反廉洁纪律与构成受贿犯罪并存。
一、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需要明确的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利息,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可能会有党员干部存在疑问:“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确有借款需求,主动找我借钱,况且他同时也向其他人借钱,给我的利率和给其他人的利率差不多,他借谁的不是借,我借给谁不是借,为何我就违反党纪了呢?”
对于这种认识,首先要明白,党员干部不是普通民事主体,因其要执行公务、掌握一定公权力,如果其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有利益往来,就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影响其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党纪严于国法,党的纪律之所以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认定为违纪,就是要防范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利益往来的可能性,不能等到已经影响党员干部客观公正地执行公务、影响人民群众公平公正享受政府服务了再去处理。
也有党员干部会问:“我虽然借了钱,但保证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不是就没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判断,不是以党员干部本人的想法为依据,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只要这种借贷关系存在,就具备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无论党员干部是否实际利用职权为借款人提供了帮助,也不论其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是不是在民事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二、构成受贿犯罪
现实中,民间借贷还可能被当作“幌子”,用于掩盖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行受贿。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了帮助,对方想送钱表示感谢,但党员干部不敢赤裸裸收钱,于是双方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输送好处费。
比如,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得到党员干部的职权帮助后,在自己没有借款需求的情况下,如当时经营非常好、资金充裕、没有向其他人借钱或向银行贷款,但为了给党员干部送钱,于是向其“借款”以支付“利息”。党员干部也知道管理和服务对象没有借款需求,但觉得“民间借贷”比较安全,顶多算违纪,于是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又如,党员干部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帮助后,明知管理和服务对象没有资金需求却主动提出向其放贷收息,对方虽不需要资金但考虑到党员干部的职权和影响同意借钱并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简单说就是“职权帮助+利益输送”。管理和服务对象在没有资金需求情况下,之所以同意党员干部向其放贷收息,是因为党员干部为其提供了帮助。同时,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资金充裕、同期没有向其他人借款的情况下,唯独同意向该党员干部借款付息,这就是利益输送。因此,双方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行受贿关系,司法实践中将此称为“放贷收息型受贿”。在行贿人无资金需求的放贷收息型受贿中,党员干部通过此形式获得的所有利息,都应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违反廉洁纪律与构成受贿犯罪并存
实践中,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放贷收息输送利益还有这样一种情形。比如,管理和服务对象得到党员干部的职权帮助后,为表示感谢,对他说:“您有闲钱可以借给我,我现在经营需要用钱,肯定给您高利率,比我现在向其他人借钱的利率都高。”党员干部欣然同意。也就是说,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高息形式把财物输送给党员干部。
管理和服务对象在有资金需求情况下,为什么以比同期向其他所有人借款最高利率还要高的利率向该党员干部支付利息?就是要通过高息向党员干部输送利益。对于高出的利率对应的利息,就是党员干部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职权帮助后收受的感谢费,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高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同时,对于党员干部按没有超出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期向其他所有人支付利率的标准收取的利息,虽然不认定为受贿,但并不意味着这一部分钱就是合法合理的,而是应认定为党员干部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因此,在管理和服务对象有资金需求的情形下,双方通过放贷收息搞行受贿的,属于违纪与受贿并存的情形。
综上,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如果双方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则构成行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