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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施行!答问来了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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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判定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判定标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判定标准》修订的背景意义?

答: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核心目的就是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更加科学、精准。具体来说,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第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此次《判定标准》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聚焦破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质量不高、整治效果不好”这一顽疾,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具体落实落地,真正让制度“长牙”“带电”。第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2024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均对提升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也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列为“八大行动”之一;同时,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由15类修改为17类。此次修订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上位法调整的法定要求。第三,是对基层反映问题的具体响应。原《判定标准》在近年来的实践过程中,暴露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外扩延展、部分条款表述不够精准、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基层反映较为强烈。此次《判定标准》修订,收缩了重大隐患判定权限,删除部分现场危害小的隐患情形,进一步聚焦系统的、具有明显现实危害性的情形,精准表述相关条款,最大限度避免歧义争议,统一执法尺度。第四,是深刻吸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发生多起因典型非法违法生产导致的煤矿事故。比如,2021年青海柴达尔煤矿“8·14”重大溃砂溃泥事故,2023年内蒙古阿拉善“2·22”露天煤矿坍塌事故、山西吕梁黄家沟煤业“6·15”较大运输事故,2024年安徽淮河能源集团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以及今年山西长治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情形在原《判定标准》中没有对应的条款。此次《判定标准》修订,坚持“事故发生在哪里,标准就完善到哪里”,切实把血的教训转化为制度的刚性约束。

记者问:此次《判定标准》修订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为确保《判定标准》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本次《判定标准》修订思路可以归纳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17种情形进行细化,从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选择对安全生产危害性大的条款或对条款进行技术解读,不凭空设定其他条款规定,并将原《判定标准》解读中的部分内容整合并入正文,解决认定范围随意扩大的问题,提高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聚焦隐患情形的“紧迫性”“危险性”“危害性”,严格认定条件,突出隐患的重大现实危害,对不构成现实危害的情形予以剔除,并最大化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泛化的问题,比如,有针对性明确瓦斯假检漏检、电气设备失爆等具体情形。三是坚持精准表述。对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条款及名词进行准确描述,避免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对同一条款出现扩大解释、歧义争议的情况,最大限度确保条款规定的精准性、唯一性。四是坚持跟进吸取事故教训。对近年来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将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患,纳入修订后的《判定标准》中。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的起草过程?

答: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高度重视《判定标准》修订工作。起草过程大致分为4步:第一步,集中力量起草。充分发挥基层监察力量的现场经验优势,组织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北局、山西局、内蒙古局、安徽局、山东局、河南局、贵州局7个省级局,按照专业特长,分别组建工作专班,开展集中修订起草工作。第二步,广泛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收到的800多条意见建议,组织部门、企业人员逐条研究、逐条论证,采纳或部分采纳了600多条,可以说最大限度地汇聚了行业智慧。第三步,深入现场调研。坚持问计于基层,将现场调研贯穿修订全过程,多次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声音,确保标准“接地气、真管用”。第四步,严格出台程序。我们严格按部门规章制发程序,履行了合法性审核、局务会议审议、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风险评估、部务会议审议等法定程序,确保了《判定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整个《判定标准》修订工作历经近2年时间。

记者问:新版《判定标准》规定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新版《判定标准》主要情形,可以归纳为六大类:一是生产建设类。主要有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二是一通三防类。主要有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等。三是水害防治类。主要有未查清主要充水水源、通道,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钻探、物探数据或结论造假,未留设防隔水煤柱,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规定等。四是冲击地压防治类。主要有未按照规定开展冲击灾害等级鉴定或鉴定弄虚作假,出现危险预警未撤出人员、继续采掘作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不符合相关规定,支护长度、强度不符合规定等。五是机电设备系统类。主要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等。六是安全管理类。主要有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了隐瞒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人数等19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记者问:此次《判定标准》修订的重要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判定标准》修订有5个方面的变化,概括为“收、减、准、明、增”五个字:第一是“收”:由“敞口开放式”改为“收口封闭式”,删除原《判定标准》中可扩大判定范围的相关表述,不再按照之前惯例发布解读,重大事故隐患有且仅有新标准中列出的情形,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情形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是“减”:大幅删减不构成现实危害的隐患情形,回归煤矿现场管理本质,注重条款的重大现实危险性,最大限度解决“重大隐患不重大”的问题;第三“准”: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内容表述不明、存在歧义的条款和名词,在修订中进一步准确表述,确保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含义唯一、情形精准;第四是“明”:针对原《判定标准》执行过程中,长期存在争议、不尽合理的条款,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修改,条款规定更加具体化、明确化;第五是“增”: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结合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不断发展,增加部分危害大、隐蔽性强的隐患情形。

记者问:距新版《判定标准》施行仅一个月时间,下一步如何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

答: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确保新版《判定标准》不折不扣、全面准确落实,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迅速组织宣贯培训。国家矿山安监局将于近期召开宣贯视频会议,深入学习领会新版《判定标准》修订的重要意义、修订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变化。督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确保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熟练掌握条款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组织好企业内部学习宣贯,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督促企业对照自查整改。在新标准实施前,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各系统、各作业地点的专项隐患排查,对照新版《判定标准》,特别是新增和修改的条款,主动发现问题、整改隐患、提升水平。对煤矿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得作为处罚依据,这是给企业的一个“主动纠错”窗口期。三是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好的制度还要靠有力的监管监察执法来保障落实。我们将持续督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强有力的执法推动《判定标准》执行到位。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