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委原常委、秘书长张玉龙受贿、诈骗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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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委原常委、秘书长张玉龙受贿、诈骗一案,对被告人张玉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张玉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玉龙利用担任贵州省兴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兴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贞丰县委书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张玉龙与他人共谋,采用虚假资料骗取医保基金1076万余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诈骗罪,犯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诈骗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所犯诈骗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玉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