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更衣柜内手链丢失,经营者担责赔偿2万元
北京日报
顾客在洗浴中心洗浴时,将随身佩戴的贵重手链存放于更衣柜内,离开时却发现不翼而飞,洗浴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共场所财物丢失引发的纠纷,认定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洗浴中心赔偿消费者手链损失2万元。
2024年12月,韩某前往某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消费。洗浴前,韩某将随身佩戴的手链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更衣柜内。洗浴结束后,韩某发现手链丢失,随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并报警。
此后,韩某将洗浴中心经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链损失34630.92元,并主张误工费、燃油费等共计1100元。
洗浴中心方面辩称,警方并没有认定手链在其经营场所内丢失,不认可韩某当日曾将涉案手链带入洗浴中心。该公司同时表示,已经在更衣柜、前台及浴区入口等多处张贴提示,提醒顾客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并明确“贵重物品请寄存前台”“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已尽到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确认,韩某进入洗浴中心时手腕上佩戴有手链,洗浴后,韩某第一时间向工作人员反映并报警。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韩某手链是在洗浴中心丢失。
法院同时指出,作为更衣柜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洗浴中心对场所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到更衣柜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或消除风险。尽管该公司在场所内张贴了相关提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有效引导韩某将贵重物品寄存至前台,也未能证明更衣柜的安全隐患已得到及时排查和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也指出,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贵重财物同样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韩某没有证明曾明确告知经营者手链存放于更衣柜中,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洗浴中心赔偿韩某手链损失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避免将贵重财物放置在无专人看管的更衣柜等区域,并注意留存相关凭证;对于经营者而言,仅张贴“免责提示”并不足以免除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排查安全隐患,完善管理措施,并通过有效方式引导消费者采取更安全的保管方式,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