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暴力案中,要终止这种丑陋的声音!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性别暴力从来不是单纯的妇女问题,而是荼毒所有人的社会问题。
2022年6月10日凌晨2时40分许,河北省唐山市机场路某烧烤店发生一起严重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恶性性别暴力案件,很快该案件就成为全网关注的焦点,迅速冲上新闻热搜。
该案集结了公众关注的几个关键痛点——“女性权益”“公共场所”“性骚扰”“寻衅滋事”“暴力群殴”“团伙作恶”,且是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地持续暴力施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巨大,简直令人发指!
愤怒的公众在强烈呼吁依法严惩施暴者的同时,也引发对女性公共安全话题的讨论和担忧。以唐山案为例,根据监控视频,案件发展脉络清晰:朋友结伴——街边饭店——路人在旁——安静吃饭——遭遇骚扰——拒绝骚扰——被打反抗——持续遭受严重群殴。一个日常到不能再日常的生活场景,就这样毫无征兆地遭遇一场无妄之灾。这不禁让人思考,任何女性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基于任何理由(甚至是没有理由)都可能成为施暴者无差别攻击的目标,防不胜防,令人不寒而栗。
自案发以来,关于本案的讨论涉及方方面面:法律上的定性、量刑、赔偿,对旁观者冷漠的批评与指责,对公共道德的检讨与反思,对女性公共安全的担忧与思考,对系统性性别暴力的反思与行动,对性别与性别暴力议题的深度讨论等等,这些讨论都切中要害,且非常必要。
作为一名专职从事女性权益法律援助与研究14年的法律人,笔者和笔者所在机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自案发后也一直在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在众多的公众讨论中特别留意到一个热点话题——性别暴力完美受害者。什么是完美受害者?完美受害者论调产生的原因?如何看待和消除完美受害者论调?笔者将就此话题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完美受害者”论调
就是为犯罪者辩护
“完美受害者”,顾名思义,是指公众在侵害事件中(本文特指性骚扰、性侵害等性别暴力伤害案件),要求受害者必须是完美无瑕、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的,否则侵害行为就存在合理性。这种要求会导致受害人因为自身某个或某些行为的不完美,反过来被恶意批评和指责。
“完美受害者”对应的另一个常用词是“受害者有罪论”,在本文仅限定于性骚扰、性侵害等性别暴力伤害案件。在这些伤害案件中,“受害者有罪论”系指受害者之所以被伤害,是因为其自身也存在问题,即把案件的发生归咎到受害者也有错的论调。以性骚扰、性侵害案件为例,常见的此类论调有:“你为什么穿得这么暴露?”“你为什么要独自出门”“你为何要深夜一个人出门”“你为何要去偏僻的地方”“你为何要去酒吧这种复杂的场所喝酒蹦迪”“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无风不起浪““一个巴掌拍不响”等等。
基本上每一起被曝光的性骚扰、性侵害等性别暴力案件中,都不乏上述要求完美受害者的论调存在,且不是个别的声音,唐山案也不例外。
以某知名媒体广受争议的报道为例,没有去追究案件的真相和本质问题,而是用“靠近”“交谈”“肢体冲突”等词,将事实清晰的暴力犯罪轻描淡写,不仅缺乏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同情心,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更是狠狠地补捅了受害者一刀,认为她们也有错,也是矛盾制造者之一,潜台词是她们遭暴力群殴自己也有错,不能完全怪别人。
而案发后一些网友的评论,更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典型代表。
微博上的一些网友评论,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典型代表。
严格来说,唐山案的受害女性是符合所谓的完美受害者特征的,没有穿裸露的衣服,没有去偏僻的场所,没有一个人深夜单独出门,没有去酒吧等娱乐场所,她们只是坐在热闹的餐馆和姐妹们一起吃饭聊天,但这又怎样,无妄之灾依然避无可避。甚至于,她们对待施暴的方式,也满足了对受害者的另一个要求——不示弱,坚决拒绝,不害怕,互相帮助,勇敢反抗。可即便如此,在某些人眼中,她们仍然是有错的,错在她们不应当在那个时间点那个场合那个位置出现,错在她们遭受骚扰和殴打后没有体谅施暴男选择忍气吞声,竟然不自量力自卫还手?!这是何等荒谬的逻辑和无耻的论断!
由唐山案的“完美受害者”推及到其他性骚扰、性侵害等性别暴力案件,可想而知,如果是“不完美”的受害女性,她们因此遭受的无端批评和指责更是难以想象。
笔者以为,细究起来,持“完美受害者”论调的人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以父权制作为性别暴力的借口,在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文化观念影响下,以物化女性、消费女性、娱乐女性为乐,甚至也无限纵容对女性的暴力侵害。二是通过肆意贬低、嘲讽、指责受害者,显示自己的优越感:“看,我就比你聪明,没有成为受害者,你活该。”这样的感受和质问某种程度上可以给论调持有者以安慰。三是对网络世界和法律缺乏敬畏心,对受害者缺乏基本的同理心。他(她)们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即使自己恶意宣泄情绪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他(她)们也认为,正是因为受害者自己的错误行为才导致了遭受侵害的后果,属于咎由自取,与人无尤。
但是,“完美受害者”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还有可能模糊本应清晰的犯罪事实,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完美受害者”就是在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并期待“完美受害者”就是在纵容犯罪,同时也是在向受害者灌输和固化“我也有错”“我做错事了,所以我活该被侵害”等错误观念,让她们深深自责,最终深陷泥潭无法自拔。
从这个角度说,在性别暴力案件中指责受害女性,绝对是一种不可容忍、不可接受的丑陋的声音。看待性别暴力案事件,对待性别暴力受害人,首先应当持有的最基本立场是永远不去归责受害人,反过来,需要集中火力强力批评、谴责、痛斥、惩治的唯一对象永远是骚扰者、强奸犯等作奸犯科者。再通俗点说,人应当要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应该给受害者而不应该给施暴者,这才是尊重基本事实,尊重法律的公平正义。
消除性别暴力,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那么,如何更好保护女性免遭性别暴力?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社会各界共同探寻了很多年,找到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但也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这是一个开放性命题,没有标准答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唐山案的诸多讨论中,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甚至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即“女性如何自我保护”。笔者以为,这纯属本末倒置,没有看到问题的根源和本质。要想从根本上消除针对女性的性别暴力,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加以考量:
一是持续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严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是根本。与其让女性学会如何自我保护,更应当被普及的是男性如何更好地尊重女性,暴力犯罪如何真正地被全社会所唾弃。拒绝任何意义上的“完美受害者”“受害者有罪论”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观念的传播,停止宣扬有毒的男子气概,向所有公众明确“暴力是违法犯罪”,绝对不可容忍,也绝对不可接受。
二是秉承对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基本原则和立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强调受害人本位和法律制度的可及性与可操作性,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这是保护女性最好的铠甲,也应当成为女性保护自己最得力的武器,真正让暴力行为在法律的利齿下得到应有的惩治。严惩一次犯罪者,远比教育一万句受害者学会自我保护有用得多。
三是持续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一方面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威慑潜在犯罪,另一方面教育公众知法、懂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理念和法律的实操应对技能。
最后,消除性别暴力,需要更多男性的参与。从本质上来说,性别暴力从来不是单纯的妇女问题,而是荼毒所有人的社会问题,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只是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是女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除性别暴力,需要全社会,尤其是男性的共同参与。
男性如何参与终结性别暴力,有热心网友将其概括为以下10点,在此与大家共勉:
1。意识到终结性别暴力也是每一个男性的责任;
2。发声,拒绝做沉默的旁观者;
3。当看到其他男性用歧视女性的语言或低俗的笑话贬低女性时,制止这样的行为;
4。了解性别暴力的威胁如何影响女性的生活,倾听、学习女性的经历;
5。反思自己的态度和用语如何助长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
6。看到暴力发生,请立刻报警;
7。认识到媒体上女性被污名化的形象就是性别暴力的导火索;
8。拒绝消费宣扬性别暴力的书籍、影视、音乐;
9。教会年轻的男孩子一段健康的关系是什么样子,并以身作则;
10。如果自己有情绪、语言或肢体暴力的倾向,即时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作者系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吕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