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将微信等加入“恶名市场名单”,汪文斌:敦促美方停止将经贸问题政治化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乌元春]在2月18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外媒记者提问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声明,宣布将中国的微信,还有阿里旗下的一个全球速卖通,加入到一项针对假冒伪劣和盗版商品的“恶名市场名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提到的有关问题,建议你向主管部门来了解。”发言人汪文斌进一步对此表示,我要强调的是,中方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这里我也愿意向大家介绍一些事实:2021年国外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授权11万件,同比增长23%,商标注册19.4万件,同比增长5.2%,其中美国在华发明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同比分别增长32.1%、17.3%。国外在华知识产权数量保持较快增长,表明外国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抱有坚定信心。
汪文斌强调,中方也一贯支持中国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外开展相关合作。我们敦促美方停止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为中美两国企业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共同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相关报道
阿里、腾讯在列,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又瞄准中企?(观察者网)
美国东部时间2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发布所谓《2021假冒和盗版恶名市场报告》,阿里速卖通和腾讯微信生态被新纳入今年的名单。而此前已经进入该名单的拼多多、淘宝和百度网盘等中国公司旗下产品依然在列。
美国贸易代表处文件截图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06年《特别301报告》中首次定义其所谓恶名市场(notorious markets)。自2011年2月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都会在《特别301报告》之外,单独公布所谓恶名市场名单。
这份《2021假冒和盗版恶名市场报告》总共确定了全球42个在线市场和35个实体市场,报告声称,“这些市场曾被报道从事或助长大量假冒商标或盗版版权活动。”对于首次将阿里速卖通和腾讯微信生态纳入该名单,美国方面解释称:“据报道”(reportedly)它们“助长了大量的商标假冒行为。”
在此次所谓《2021假冒和盗版恶名市场报告》中,此前上榜的百度网盘、跨境电商敦煌网(DHGate)、拼多多和淘宝等依然在列,此外还有中国境内的9个实体市场,其中包括福建省莆田市安福市场和深圳华强北电子商城等。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声称,该报告反映了拜登-哈里斯政府所谓“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美国贸易代表戴琦(Katherine Tai)则宣称,“假冒盗版商品的全球贸易破坏了美国关键的创新和创造力,损害了美国工人。”综合路透社和华尔街日报消息,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 (AAFA) 和好莱坞行业组织“美国电影协会”(MPA)对这份所谓报告“表示欢迎”。
值得说明的是,该报告和名单并不属于美国官方政策制定,不附带法律后果或惩罚,主要是“点名”作用。路透社称,被列入该名单的公司不会受到直接处罚,但会遭受声誉损失。路透社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在其周三发布的另一份报告中表示:美国需要寻求新的战略并更新其国内贸易工具,以应对所谓来自中国的“国家主导的非市场政策和做法”。
今年以来,美国继续将其目光瞄准中国企业。当地时间2月7日,拜登政府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美国商务部的所谓“未经核实名单”(Unverified List),对这些实体从美国出口商获取产品实施新的限制,并要求与这些实体进行贸易的美企进行额外尽职调查。
商务部就此事回应称,美方以所谓“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最终用户访问而导致其诚信无法核实”为由,将中国实体列入“未经验证清单”,中方坚决反对。近年来,美方将出口管制作为政治打压和经济霸凌的工具,不断采取单边措施对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打压遏制,给中美企业间正常经贸合作制造困难和障碍,对国际经贸秩序和自由贸易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严重威胁,这不利于中国,不利于美国,也不利于整个世界。美方应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回到合作共赢的正确轨道上来,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世界经济复苏多做贡献。
其实早在2018年1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曾发布所谓有关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报告,其中9家中国市场被列入“恶名市场”名单,包括淘宝网等3家电商平台以及北京秀水市场等6家线下市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彼时回应称:美方在报告中对中国相关企业的描述多采用“据报道”、“据权利人称”等措辞,缺少确凿的证据,也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撑。商务部不得不对美方有关部门发布报告的客观性、可信度表示怀疑。特别是报告中指出,“恶名市场名单并不旨在反映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也不代表美国政府对名单所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的分析”,有欲盖弥彰之嫌。
“中方敦促美方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双边合作,以建设性的方式妥善化解分歧,推动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