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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远:字里行间映照着学术和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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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韩世远:字里行间映照着学术和情怀

□《合同通则讲义》秉持梁先生所倡导的“民法第三种学习方法”(第一种为教义学方法,第二种为案例分析方法),“读条文、学民法”;以立法体系为依托,阐释民法理论体系;围绕法条关键词,纲举目张,打通法典体系的奇经八脉。 

梁慧星先生终于出版合同法专著啦!这是非常值得庆贺的事情!第一时间找到新书,从头学习。全书24.8万字,精装32开本,正文477页,排版精美,让人拿着舒适,读着更舒适。 

杨宪益先生在1994年曾评论,“出版界虽然十分繁荣,但真正有实际内容、值得一读的好书好文章反而愈来愈少。”在此,读者大可放心的是,梁先生的《合同通则讲义》正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梁慧星先生当年是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统稿人,是参与合同法立法的重要学者。《合同通则讲义》秉持梁先生所倡导的“民法第三种学习方法”(第一种为教义学方法,第二种为案例分析方法),“读条文、学民法”;以立法体系为依托,阐释民法理论体系;围绕法条关键词,纲举目张,打通法典体系的奇经八脉。 

下面谈谈我通过阅读感受到的该书的特色。 

第一,口述体。在国外,日本曾出版过“口述法律学系列”教科书,比如前田达明教授的《口述债权总论》,便是在作者课堂讲授录音整理的基础上加笔而成,其写作以使读者“易读”为目标。梁先生的书也有这个特点,比如对于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第545条(债权转让)及第563条(法定解除权)等的解说,便带有鲜明的口述特征。口述体带给读者一种临场感,仿佛在现场听梁先生讲课。 

第二,以法条关键词为基础的知识体系化。梁先生每讲一个法条,通常会让受众注意该法条中的某些关键词。比如就民法典第463条(合同编调整范围)而言,以“民事关系”为关键词,讲清相应的民法理论体系(财产关系法与身份关系法、物权法与债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等等),或者就第464条而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关键词,讲清其构成要素(静的要素与动的要素、主体与客观、权利义务与变动原因等等),层层递进,给人以清晰的知识体系。 

第三,知识与方法兼顾。毫无疑问,梁先生称得上是中国大陆法学方法论第一人,最早出版《民法解释学》,关注法律适用方法,换言之,如何使“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诉讼中的法”,后续出版了《裁判的方法》。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一章便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条文,一个是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及类推适用(第467条),另一个则是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468条)。就前者,先行说明三种法律适用形式:狭义的法律行为、参照适用(准用)和类推适用;接着说明存在多个法律规范场合的适用规则(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请求权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以及规范重合情形的法律适用);最后以实例说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后者非合同之债,提出“为什么不规定‘参照适用’”之问题,提示读者思考法条中的“适用”与“参照适用”的差异,并明确指出,以合同通则代替债权总则的立法目的决定了非合同之债是“适用”合同通则,而不是“参照适用”。梁先生多年来坚持在司法系统开讲座,既传授知识,又传授方法,自然是意识到方法的重要,力求提升我国裁判水平,可谓用心良苦。如果司法人员仅知道知识,不懂得方法,再好的法典,也难以发挥理想的规范功能。 

第四,立法史及比较法兼顾。在法律实证主义的思维下,法首先表现为法条。但是,法不仅仅是法条。法是法律人共同的事业,是有机体,有其发生、发展的历史。法不是凭空而来的,往往又带有移植或者继受的特点。学习法律的人如果不懂历史和比较法,难免不暴露浅薄。梁先生以立法亲历者的身份著书,自然熟悉法条背后的立法史及比较法,这在其书中也多有反映。比如,经济合同法时代强调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转而改采不要式原则,民法典第469条继受该原则。这背后的原因,书中有具体记录,是在别的书中所看不到的。另外,关于比较法,哪个条文学习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者《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书中也有详细分析(比如第472条要约定义和构成要件、第472条要约撤回、第476条要约撤销、第479条承诺定义、第482条承诺期间的起算、第484条承诺生效时间、第488条实质性变更、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01条违反保密义务等)。 

读梁先生新书,深深感佩其几十年学问人生,无不是在践行着法律人不忘初心、心怀天下、为公平正义而努力。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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