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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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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来啦→

日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这是由国家监委制定的首部监察法规。

条例对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监察权运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共9章,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推动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将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首部监察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但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比如,将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细化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明确了配合和制约的具体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解决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明确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对于实践中公职人员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其他机关管辖的犯罪的情况,条例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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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互涉案件“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活动,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有利于强化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在案件调查、侦查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监察机关准确把握监察权的运行边界,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同时也促进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还明确了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以移送审查起诉相关规定为例,《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留置措施使用 保障合法权益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留置措施,《监察法实施条例》也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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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分别对监察法规定的“严重职务违法”“重要问题”“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等留置措施适用情形,逐项进行了细化。比如“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的情形。《条例》还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 

同时《条例》还强调,“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采取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规范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强化监督 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

《监察法实施条例》还对如何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细化完善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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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明确监察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对每一项措施的管理监督、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明确“谈话应当个别进行。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立案后,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7个具体环节,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具体规定,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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