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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合理确认决议行为特殊规则、追诉时效应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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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集萃|合理确认决议行为特殊规则、追诉时效应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

依目的犯说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我国刑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简单地表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根据对法条罪状的理解,只要具备虚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犯说成为对本罪构成要件解释的通说。然而,立法机关设立本罪的初衷是为了惩治以虚开为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准确地认定本罪,就需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对本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存在两种不同路径之争:目的犯说与危险犯说。目的犯说的限缩解释具有合理性,因而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应当采用目的犯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

合理确认决议行为特殊规则

作为组织法上的特殊法律行为,决议在适用法律行为一般规则时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也即张力,这根源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建构存在归纳不足的“天然缺陷”,无法涵盖应然层面的全部法律行为,决议规则基础理论的构建也严重欠缺,带有鲜明的商法规则的实用主义特征,逻辑性与体系性先天不足。这一紧张关系的解决有赖于决议特殊规则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衔接,桥梁是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接纳决议是法律行为弥补其“天然缺陷”的前提,决议亦依赖法律行为规则而注入理性主义色彩,完善其规则体系尤其效力规则体系。在此背景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于决议的适用抑或不适用得以一一揭晓,决议的特殊性规则之由来与适用也得以清晰展示。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

追诉时效应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追溯时效溯及力问题上,“从新原则”与“从新兼从旧”原则都因理论基础缺陷与法律根据失当而缺乏正当合理性。追诉时效溯及力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其正当根据首先来自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支撑。其次,刑法第12条溯及力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为追诉时效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提供了目的论解释根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补正解释的方式也确证了追诉时效溯及力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新旧刑法交替的刑事案件,应当先进行刑法溯及力判断再进行追诉时效判断,对于刑法溯及力判断与追诉时效的判断可以交叉适用新法和旧法。应当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涵义对1979年刑法第77条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进行文理解释,把司法机关只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但没有实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排除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之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运锋:

确立刑法条文的“程序性要素”

理论上对刑法条文中的一些法定要素有不同认识,比如,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等等,分别有构成要件、客观处罚条件与说明要素等观点。根据刑法规定和立法技术,将上述法定要素界定为“程序性要素”较为合理,可以对犯罪故意、主观超过要素及主观恶性等主观要素事实进行推定和说明,以有效降低诉讼程序上的证明难度。就前述法定要素而言,客观处罚条件论与构成要素论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且不能合理诠释“程序性要素”的诉讼价值。从发生机制看,“程序性要素”主要从直接与间接两个维度上对主观要素事实进行证明。

(以上依据《政法论坛》《法学杂志》《中外法学》《法学》,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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