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评|“忠诚”无法靠协议约束 感情难以靠合同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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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义网评|“忠诚”无法靠协议约束 感情难以靠合同挽回
5月17日,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微信公号披露,一女博士后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与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但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在婚姻生活中,一些夫妻往往希望用约定或协议来约束伴侣,用白纸黑字来保障权益,于是便签下了各式各样的“忠诚协议”“情感合同”。该案中的“落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有相似的性质。这些协议的内容往往要求情感双方忠诚于对方,绝不背叛,一旦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则需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甚至有些夫妻层层加码,试图用金钱约束感情。殊不知,这样的协议不仅增加婚姻成本,损耗信任,更可能不被法律支持。
为什么?首先就协议而言,“忠诚协议”不属于市场契约关系,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其次就“忠诚”而言,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倡导性规定中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是情感的忠实度不属于强制性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忠诚协议”本意在遏制夫妻双方的不忠行为,但是协议的内容却同样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协议中约定的过于严苛的财产惩罚,实际是对离婚自由形成实质干涉,剥夺夫妻一方的高额财产更会危及其人格的健全发展。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出发,这样的协议同样也是不公平的。而在恋爱中试图用金钱约束双方的结婚行为,也会违反民法典中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无法调整道德,更不能救济情感。如果双方自愿签署“忠诚协议”并履行自然最好,如果不愿也无法强制一方履行。
法律只能保护婚姻,不能救济恋爱关系,协议也无法为情感加把锁。每个人拿到一纸婚约都希望白头到老,但是婚姻家庭的经营更需要日常生活的认真维系。夫妻双方如果仅仅为了遵守协议生活,抑或执着于收集对方“罪证”,那么这份协议只会增加婚姻成本,甚至让感情变质。“忠诚协议”还需慎重签署。
“忠诚”无法靠协议来约束,只有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忠实,才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情感基础,也应该尊重双方的离婚自由,一别两宽。
如果确有发现一方出轨或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或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