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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武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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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武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人被判赔偿

正义网咸阳5月6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武检)近日,由陕西省武功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武功县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至7月,周至县某村的无业人员何某某、何某选兄弟二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承包的武功县小村镇陈李村耕地内非法采砂,获利50余万元。经陕西省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勘测鉴定:该耕地总面积64.01亩,其中严重破坏耕地63.06亩,中度破坏耕地0.95亩。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何某选非法采砂导致耕地被毁坏,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指控土地违法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受损耕地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以达到修复被破坏耕地,保护耕地资源的目的。在审查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表示愿意积极修复被毁坏的耕地。

该院依法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何某某、何某选非法采砂导致耕地毁坏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的行为破坏了耕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被破坏的耕地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持续存在,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何某某、何某选共同对破坏的64.01亩耕地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复垦完毕(复垦标准由武功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国家土地复垦标准进行审核);若不能按期复垦或复垦不符合国家土地复垦标准,则由何某某、何某选共同承担复垦费用(以实际评估的复垦费用为准)和评估费用。

审理期间,鉴于陈李村村委会提出涉案被中度破坏的0.95亩耕地上原村委会建有房屋,在被告人租赁该土地时原房屋毁损,被告人之父另建了房屋,为了耕种需要,要求将该房屋留给村委会作为看护房,武功县检察院经与武功县法院、武功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同意将该房屋保留,因建房被中度破坏的0.95亩耕地不作为涉案耕地处理。

武功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何某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支持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检察建议。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提出上诉,并在其依法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对所破坏的耕地进行了复垦。截至判决生效之日,除堆砂压占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已基本完成复垦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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