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就餐时入卫生间洗澡 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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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到饭店就餐时入卫生间洗澡 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谁担责?
马明与妻子文彩到岑溪市筋竹镇的一家饭店就餐,并在饭店的洗手间洗澡。不料,文彩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索赔未果后,文彩的亲属将各相关方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生命权纠纷最终尘埃落定。
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殒命
2018年12月31日19时许,马明与妻子文彩驾驶大货车路过岑溪市。眼见饭点已到,夫妇二人决定就地找家饭店用餐。几经寻觅,二人选中了岑溪市筋竹镇的一家饭店。
点餐后,马明先到饭店二楼的卫生间洗澡。在马明洗漱完毕后,文彩也进入同一卫生间洗澡。过了十多分钟,马明发现妻子一直没有回席,便上楼查看。在多次呼唤文彩无回应的情况下,马明破门进入卫生间。
此时,马明发现文彩已晕倒在地,卫生间内窗户紧闭。闻讯赶来帮忙的饭店人员拨打了120、110。急救人员到场后,对文彩实施抢救,但文彩还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马明与饭店相关人员到当地的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果。
死者亲属诉相关方索赔
2019年2月25日,以马明为代表的文彩的亲属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饭店的楼房所有人袁荣、经营者李木、管理人李林、刘伟赔偿因文彩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并由上述4人共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彩的亲属称,饭店所在楼房属于袁荣所有,饭店由李木、李林、刘伟共同经营。袁荣等4人在饭店的洗澡间没有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导致文彩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他们应赔偿文彩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丧葬费3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18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交通费2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863元,共计106万余元的损失。
李木、李林、刘伟辩称,他们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饭店二楼是私人空间,不对外开放使用。饭店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不提供洗澡间给客人使用。饭店二楼的卫生间有可以打开的较大通风窗户,但文彩在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时候没有打开窗户,是真正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文彩的亲属主张由饭店楼房所有人袁荣、经营者李木、管理人李林、刘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该案中,无论是楼房所有人还是饭店经营者,都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即使要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此外,文彩的亲属对各项损失的计算有误。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2万余元;文彩之女已满18周岁,不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文彩之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437元,文彩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万余元;他们没有过错,不应支持文彩的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票据数额计算;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1026元。以上合计,各项经济损失为31万余元。
袁荣辩称,2010年2月5日,他与李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岑溪市筋竹镇新建的房屋一、二层空楼出租给李木经营饭店,其不得干涉李木的正当经营活动。他按照合同约定将新建裸房出租给李木经营饭店,此后已出租楼层的经营权、管理权及相关收益、产生的责任均归李木。该案也非因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房东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他交付李木的房屋是空房,事发的卫生间留有一个很大的活动窗口,他没有为承租人配备任何热水器等电器,他出租房屋的行为与文彩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房屋租给李木是经营饭店,不提供住宿,不存在为就餐顾客提供洗澡条件的义务,因此根本无法预见文彩会在饭店就餐时洗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意外事件,他对文彩死亡这一后果没有任何过错。李木是饭店的经营者、管理人,如经查实李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事实,且与文彩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由李木承担相关的责任。文彩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其知道或者应当预见到如果在没有确保洗澡间通风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但仍关闭窗口,在卫生间密不通风的情况下洗澡,明显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饭店方担责三成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彩到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到饭店二楼的卫生间洗澡,洗澡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造成经济损失。文彩作为成年人在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卫生间没有排风扇的情况下,不打开窗户通风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饭店虽然经营的范围没有洗澡及住宿这两项服务项目,但饭店未拒绝文彩上楼洗澡,且把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不符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规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文彩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死者和饭店的过错及死者到饭店二楼洗澡饭店未另行收费的实际情况,死者应承担70%责任,饭店应承担30%责任。
岑溪市法院指出,对于李木、李林、刘伟在庭审中辩解饭店二楼卫生间为饭店私人空间,他们不知道马明和文彩上楼洗澡,与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李林、刘伟的询问笔录中二人均陈述当时知道马明夫妇上楼洗澡,且没有拒绝的意见不符。因此,对李木、李林、刘伟在本案中无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规定,李林、刘伟作为饭店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木作为饭店的经营者也应就饭店造成他人损害与李林、刘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袁荣将自家房屋租赁给李木经营饭店,出事的卫生间也是由饭店管理使用,事件的发生也不属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对袁荣提出不承担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参照相关规定,岑溪市法院认定涉案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万余元;丧葬费,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5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26元。李木、李林、刘伟承担30%责任,共同向文彩的亲属赔偿25万余元。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木、李林、刘伟应共同向文彩的亲属赔偿25万余元;驳回文彩的亲属的其他诉求。
文彩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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