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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保护长江!这些行为要担责

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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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法之名,保护长江!这些行为要担责

来源:重庆发布

今(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

标志着长江大保护

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如何用法治守护长江?

重庆有哪些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我们的生活会有什么变化?

日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

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

重庆市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工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

汇报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

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起来了解

↓↓↓

长江重庆段实施禁捕

已列为今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长江保护法共计9章96条,明确规定由地方执行的有48条,需要地方细化落实或制定配套制度机制的有25条。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表示,目前,“关于长江重庆段实施禁捕的决定”已被列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的重要预备项目。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已重点对娱乐性游钓、禁止买卖和食用非法渔获等问题作了认真研究,下一步还将就部门职责、禁捕范围、处罚措施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

下一步,重庆将启动《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加快推进《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

重庆将实施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

长江保护法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重庆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市政府副秘书长岳顺表示,重庆将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1公里、3公里”的管控政策,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实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为高质量绿色发展画框子、定规矩。

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将协调推动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发建设,指导沿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江新区精准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

持续推进重庆四川

跨界河流协同治理

在加快环保基础设施补短板方面,重庆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港口岸电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和船舶污水上岸集中处理。

目前,重庆深入实施了《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推动流域上下游区县建立以经济补偿手段为主的横向补偿机制,并已实现全覆盖。今后,重庆还将深化跨区域共建共治,协同四川深入研究生态共建环境共保重点任务,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河”,持续推进跨界河流协同治理试点。

此外,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合力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

重庆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丽娟表示,长江保护法提高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下一步,重庆将集中力量打好河段乱象歼灭战、岸线整治保卫战、河道采砂持久战,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河道“清四乱”,进一步维护河湖生命健康。

违反长江保护法

将承担这些责任

①非法捕鱼 没收渔货渔具加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引入外来物种 限期捕回并罚款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③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没收收益并罚款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污染水质 罚款整顿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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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检察长,明确这7项机制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河长办联合召开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启动会,并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7项工作机制,共同保护母亲河。

①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河长办应统筹推动河流管理保护数据资源与检察机关共享。河长制责任单位向检察机关通报涉河流管理保护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工作部署。各方共同整合社会监督力量,更好发挥社会监督员、公益诉讼联络员、观察员作用;整合共享河长制专家库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专家库,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资源库共建共享。

②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

河长办、检察机关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

河长办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发现河库管理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各基层检察机关对受理河长办移送的涉跨区划河流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将线索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检察院。

检察机关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问题线索,可提前通报河长办;需要河长办重点关注或协同推进治理的,应及时移送河长办。同级河长办、检察机关原则上应每年度牵头移送一次案件线索。对于互相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

③建立联合巡查机制

派驻检察联络室应根据市总河长令的要求,针对污染物排放、渔业生态、行洪安全、河道整洁、侵占岸线以及采砂、设障、围垦、捕捞等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巡查重点。各级河长办与同级检察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④完善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

各方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方面加强协作。检察机关对河长及河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根据办案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开展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对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开展检测、勘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河长制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咨询或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检察机关应给予支持。

⑤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派员出席磋商会议。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

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推进林业、养殖业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批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深化警示教育,强化集中修复作用。

⑦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

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上级河长、检察长要加强对下级河长、检察长依法履职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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