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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进购八千余册非法出版物售卖 文具店老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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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000元进购八千余册非法出版物售卖 文具店老板被判刑

正义网莆田11月30日电(通讯员)2018年5月,陈某某筹划开文具店赚钱,后经一位从事文具批发行业的朋友介绍义乌图书城可以进货,于是陈某某前往浙江义乌进货。

在义乌图书批发城打听货源时,陈某某偶遇一名摆摊商贩,该商贩告诉陈某某,本来自己要开店,因为经营亏本,所以手头上的图书要一次性低价清货。低廉的价格让陈某某颇为心动,认为价钱合算有赚头,就花费人民币3000元进购该摊贩的八千余册图书。

2018年7月,莆田市涵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原莆田市涵江区文体广电出版局)查获陈某某储存待售的包括《格林童话》《秘密花园》《查理九世》等图书共79种8148册。

该案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至该院,检察官收到该案后,摆在眼前的两大难题就是该案被查扣图书的认定问题以及该案的定性问题,该案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上述图书被依法查扣之后,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与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认真比对,对该批次图书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结论,认定陈某某被查扣的8148册图书中有包括《查理九世》《秘密花园》《阿衰》《暴走漫画》《偷星九月天》《拳皇》《西游大搜索》《三国大搜索》等43种6157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出版物”可以认定为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同时非法出版物有多种表现形式。据此,该案需进一步对上述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性质进行认定,并准确定性。

此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莆田市涵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进行沟通联系,对涉案出版物违法性质作出进一步认定,认定上述涉案非法出版物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这两种形式。据此,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陈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的行为应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19年6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份,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因该起案件被国家版权局授予“2019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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