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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益诉讼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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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外公益诉讼制度一瞥

为完善对公共利益提供司法保护,很多国家从单纯救济群体受害者逐步发展到加强对公共利益的民事司法保护,即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允许特定的机关、组织甚至任何人提起诉讼。 

英美法系国家:放宽对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在美国,对于公益损害,逐步扩大原告范围,受害人、任何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处罚款或申请救济。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和个人可以提起规制型民事诉讼。政府机关确定某家公司违反有关雇员权利或者消费者保护规定时,可提起诉讼,请求判处罚金或者发出禁令,或者请求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检察官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被称为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公民个人(公民团体)可以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者未履行义务的政府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或者履行法定义务。 

一般来说,大多数诉讼都是由诸如协会、基金会等公民团体提起的。这些公民团体的职能与自然保护、环境保护有关。集团诉讼已经成为群体社会中不法行为的有力法律矫正措施。被诉方不但包括排污者,而且包括环保局,这使得公民诉讼兼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特点,成为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经法律授权的当事人,可以为未参加诉讼的诉讼受益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美国国家的名义提起。 

在英国,检察长是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而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并不具有该项权利。但英国创设了“检举人诉讼”制度,告发人经检察长同意,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就是说,检察长可以依职权或因个人的请求代表政府提起诉讼。“检举人诉讼”制度是公民寻求在环境等公益领域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 

此外,英国地方政府机关可以提起与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一些专门机构也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平等机会委员会、专利局长、公共卫生监察员可以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代表公众提起诉讼,如公正交易总局局长对不正当竞争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提起诉讼,妇女组织起诉要求美国将拳击手泰森驱逐出境,从中可以窥见英国和美国公益诉讼范围甚广。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

德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检察官提起的诉讼或团体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婚姻无效案件、申请禁治产案件、雇用劳动案件等,都可以提起或者参加诉讼,并可以独立提起上诉。检察官败诉时一般由国库补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团体诉讼是德国的一大特征,起源于1908年《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后扩展至环境保护领域。此外消费者团体可以从成员之外的消费者那里获得损害赔偿请求的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实,检察机关代表公益参与民事诉讼起源于法国。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最早确立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制度,规定在侵害事实妨害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对于涉及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安排、成年人监护的设置与变更、中止追诉程序、集体核查负债程序、个人破产程序及其制裁、法人财产清算及公司负责人负经济责任的案件,应通知检察院作为案件的从当事人。 

日本于明治政府期间仿效法国建立起了检察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规定在实体法上,例如检察机关在民法上的权利有:禁治产宣告请求权及撤销权;法人的临时理事、特别代理人、清算人选任请求权;不合法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亲权丧失的宣告请求权,等等。 

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他们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此外,日本也存在民众诉讼或者纳税人诉讼,散见于地方自治法、行政诉讼法、公职选举法等,但只限于与地方公共团体金钱支出相关的财务项目。 

(作者单位: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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