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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玳瑁!二级保护!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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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释法|玳瑁!二级保护!不能买卖!

玳瑁(即鹰嘴海龟)寓意吉祥,其制品华丽精美,但这却给它们带来了杀身之祸,过度捕捞使其成为濒危物种,而且玳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是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尽管如此,一些不法份子依然做着非法收售玳瑁制品的勾当。

11月2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售玳瑁制品的刑事案件,8名犯罪嫌疑人有预谋、有目的作案,其行为触犯刑法,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9年末至2020年3月,薛某宝将一串玳瑁珠串、一个完整玳瑁标本分别以9999元、12000元出售给上海的高某善,后被警方查获,遂案发。

经查,薛某宝期间一共对外销售玳瑁标本及制品共计8万余元,而警方在李某权处还查获尚未出售的4只玳瑁标本,价值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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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权等7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有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善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铁法院依法判处8名被告人五年至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拘役。

庭审上,多名被告人流下悔恨的泪水,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感到愧疚和悔恨。他们当中多人都是90后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因一时侥幸心理或愚昧无知,将自己本应灿烂的青春年华抹上阴影,令人唏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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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有了一些“独特”的爱好,收藏稀有工艺品、饲养不常见的小动物……殊不知,这些爱好为违法犯罪埋下了种子。

有时往往由于我们自身对法律认识的缺失而造成违法犯罪,在有意无意购买、收藏小动物及其制品的过程中触及法律红线,从此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案底,实属遗憾。

在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大环境下,我们更应该重视起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的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最后,小编也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充分发挥本案的警示作用,共同守住法律红线,用实际行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上铁法院将继续履行司法职能,依法严惩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实习编辑: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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