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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谈 | 马怀德谈依法行政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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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华视谈 | 马怀德谈依法行政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编者按

“民法典”对于行政立法、执法产生哪些深远影响?中国行政法“法典化”如何推进?高素质法治人才应具备哪些素养?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就如何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依法行政下的应急法治,《民法典》和行政立法、执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如何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公平正义等热点话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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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怀德谈依法行政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

新华视谈 | 马怀德谈依法行政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

谈法学教育

马怀德表示,培养合格的、优秀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和目标。高素质的法治人才,一是要有理想,有信念,有家国情怀,有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既讲大德,也讲公德、讲私德。三是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法律素养,具备法治思维,有法治信仰、法治追求。四是要有健全的身心,人格健全。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要在长期的建设过程中逐步地发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在长期的探索中,中国政法大学提出“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优秀法治人才”的“四型人才”培养理念。

谈应急法治

马怀德表示,法治分为两种状态,一种是常态法治,一种是应急法治。这两种法治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应急法治状态下,国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要适度地扩张,而公民的权利要适度地收缩。就是说公民个人和企业、社会组织要把一部分私权利让渡给政府,让渡给国家,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应急事件,能够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公共利益。但是权利让渡要有一定的前提,第一是要有法律依据;第二是必须是在应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第三是如果应急状态下给公民的个人权利造成特别的损害,那政府有义务予以弥补。

我国的应急法治体系相对来说是比较健全的,但是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也带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的应急法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些短板。首先是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应急管理的理念,从过去的被动应对,变成积极的、主动的风险管控;其次,应急管理现在已经有了新的体制,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还存在条块分割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磨合,使得应急管理体制的覆盖面更广;最后,要把这些风险管控理念、制度安排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让全社会周知,付诸实施,适用这些法律解决各类问题。

谈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回应

马怀德表示,民法典虽然称之为是民法典,但是一千二百六十条的民法典中有一百多条跟行政有关的条文。我们也称之为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这些与行政机关立法、执法、司法有关的条文跟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和义务有直接关系。更重要的是,民法典通过民事法律的理念,影响行政执法、立法的理念。

马怀德表示,我们要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行为,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行政活动多多少少都要受到民法典的约束。过去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只考虑行政法律规范。《民法典》颁布以后,依法行政除了考虑行政法律规范,还要考虑民法典的内容,按照民法典所确立的理念和制度要求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民法典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个体系化的成果。这对行政法学者、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启示是,要在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一部行政法法典。行政法法典跟民法典相比难度更大,行政法规范多如牛毛,叠床架屋,变动性太强,而且是多层次多领域的,要把他们集中起来,捋清逻辑关系,形成一部法典难度是相当大的。尽管世界上还没有先例,但是我们愿意做这样的尝试。为什么?就是因为法典化的方式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太重要了。

谈行政诉讼法

马怀德表示,行政诉讼法是俗称“民告官的法。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各类行政争议,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他跟老百姓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国家没有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时候,没有说理的地方。我们三十多年前就有这样一项制度,而且这个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运行的还是非常不错的。它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谈减少冤假错案

马怀德表示,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改革举措的一个共同指向,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际上也是防范冤错案件。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错案冤案最终的防范环节在司法,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才能够防范出现冤假错案。

冤错案件中,我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司法权的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要么侦查权过大,要么审判权过大,要么检察权过大。而他们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效果又不是非常的充分。要解决这类问题,要全链条地深化司法改革,尤其是要加强司法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关系。

(本文文字内容根据视频整理而成,图片为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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