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微博江苏
原标题:《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本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张专用裁量表和1张通用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分别针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