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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法院:外嫁女在夫家没有承包地,起诉分娘家征地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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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流法院:外嫁女在夫家没有承包地,起诉分娘家征地款获支持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农村经常有这种情况,外嫁女在夫家没有获得新承包地,而娘家那边又不认可外嫁女的权利了。这时候,外嫁女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李某芳和李某梅要求分取娘家征地款的诉求。

1981年,北流市塘岸镇某村某生产队分地时,李家一户共9人分得承包地。后来,李家女儿李某芳和李某梅出嫁到外村,户口也随之迁走,但是在夫家并没有获得新承包地。父母和奶奶相继去世,李家女儿及其父母和奶奶五人的承包地均分给李家兄弟李1、李2、李3、李4四人代耕。到了2019年,村里征收土地,李家约20亩土地被征收,李家四兄弟分别分得征地款数十万。李某芳和李某梅向兄弟讨要自己份额的征地款,李家四兄弟坚决不同意。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芳和李某梅起诉至法院,北流法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李家四兄弟辩称,李某芳两姐妹是外嫁女,嫁出去多年,户口已经迁走,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该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嫁女虽然户口迁出去了,但在夫家没有分得承包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承包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被征收,承包人对承包地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李家四兄弟应分别给予李某芳和李某梅相应的补偿金额。因李家四兄弟各人的征地面积、金额不一致,应以实际取得的征地款为准。判决如下:

被告李1、李2、李3、李4分别返还征地款9万、6万、7万、5万给原告李某芳、李某梅。

法理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外嫁女李某芳和李某梅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依法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李某芳和李某梅仍拥有原村的土地承包权,当该土地被征收时,可参加分配征地补偿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条明文规定了要保障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外嫁女的权益一样获得法律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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