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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命案逃犯曾春亮悬赏金升至30万,这钱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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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周末说案|身负3条人命,江西命案逃犯曾春亮悬赏金升至30万,这钱由谁出?

距离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首起恶性凶杀案已过去8天,犯下两起凶案、致3人死亡1人重伤的嫌犯曾春亮仍然在逃。抓捕行动进展如何,穷凶极恶的杀人嫌犯何时才能落网?成为本周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侦查破案的同时,8月13日,江西抚州乐安警方在官方微博“@乐安公安”发布一则悬赏通告,将杀人嫌犯曾春亮的悬赏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当日,江西抚州2死1伤案杀人嫌犯曾春亮在逃过程中再犯案,致一名县驻村扶贫干部死亡。

悬赏通告的发布,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多次发布悬赏通告,发动社会力量为抓捕犯罪嫌疑人、调查被执行人,提供线索和帮助。那么,悬赏要具备哪些条件?悬赏金额如何确定?奖金由谁出?

案情回顾:两次因盗窃入狱,疑杀害驻村干部后逃进山中

8月8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造成2名老人死亡,1名儿童重伤。据乐安警方查证,山砀镇厚坊村村民曾春亮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潜逃。

凶案发生后,遇害者家属曾对警方工作提出质疑,引发舆论关注。家属康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凶杀案发17天前,嫌犯曾潜入遇害者家中,与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遇害者家属至少两次报警。8月8日早上7点,曾春亮再次潜入家中,他拿着锤子对康女士的母亲和熟睡中的父亲行凶,致父母当场死亡。此外,8岁的外甥也不幸受伤,至今仍在医院抢救。

对此,乐安县公安局方面回应称,7月22日第一次接到家属报警后,警方就已立案调查。

时隔5天,8月13日8时25分许,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再发凶案,年届60岁的驻村扶贫干部桂高平在村委会大院内遇害。当地政府表示,此案嫌犯与在逃的曾春亮极可能系同一人。

据媒体报道,曾春亮再次杀人后,往村子的附近山林逃窜。目前,当地公安、武警、民兵正在联合布控搜山抓捕中。

来自裁判文书网的资料显示,曾春亮曾在2002年和2012年两度因盗窃罪入狱,在监狱中度过了约14年7个月。

200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曾春亮被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3月,曾春亮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间,他因能认罪悔罪,完成劳动任务获减刑有期徒刑7个月,于2020年5月12日出狱。至此次案发,离他出狱还未满3个月。

悬赏通缉有法可依

8月13日16时20分,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官方微博“@乐安公安”发布悬赏通告,将杀人嫌犯曾春亮的悬赏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据悉,悬赏通告的运用最早可追溯到1983年。当时轰动全国的“二王”案,在通缉辽宁王宗伟、王宗坊两名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则悬赏通告。在此之前,一直是有通缉而无悬赏,之后,两者常常结合使用。

2012年修订的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9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即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同,法院悬赏更多用在解决“执行难”方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规范。

据悉,在悬赏金额方面,公、检、法机关均没有明确规定,悬赏金额则从数千元至上千万元不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往往直接规定悬赏的具体金额,法院则根据执行到位的现金或财产变现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从金额上看,此次乐安警方开出的30万元悬赏金,实属“大手笔”,反映了当地警方对尽快侦破此案的决心。

那么,这些悬赏金该由谁出?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公安机关通常采用“谁悬赏、谁出钱”的原则,从见义勇为基金或办案经费中抽调。同时,为保护举报人,赏金兑现通常采取现金支付的形式。

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公安机关悬赏金额最高的嫌犯,是制造了重庆、长沙、南京、昆明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的周克华。从2004年开始,周克华在上述地区共实施8次持枪抢劫,于2012年8月14日被警方击毙。针对周克华,公安部曾发出对于在逃嫌疑人最高级别的A级通缉令。有媒体统计,其时各地针对周克华悬赏总额累计超540万元,其中重庆警方为抓获周克华开出50万元的悬赏金,长沙警方曾悬赏30万元征集周克华线索。

悬赏机制有待规范完善

实践表明,悬赏通告确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对一些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悬赏通告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尚需规范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空白亟待填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指出,目前,何种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进行悬赏,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重特大程度、社会关注度、恶性大小等因素“自由裁量”。

“悬赏资金从哪里来?为避免悬赏奖金成为一纸空文,应在相关法律或规定中予以明确。现在的悬赏大部分具有法律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标准不一且不成体系,有关奖金兑付、监督的规定比较欠缺。”余凌云认为,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悬赏奖金发放纠纷,是因为奖励设置不明确。一旦出现奖金发放争议,将影响公权力机关的形象。悬赏举报的奖励条件不能笼统,设置悬赏奖金的条件应该具体、明确,否则不利于兑现。

“目前,有关悬赏的名称、种类、性质、发布主体、发布对象、发布程序、发布方式、赏金筹集、悬赏数额、领赏程序等方面,法律层面尚未做出明确统一规定。”法律界人士建议,要让悬赏通缉制度发挥更加积极、长远的作用,政法机关应设立固定的悬赏奖励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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