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未开庭即判决后续:省高院裁定撤销12年前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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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黑龙江法院未开庭即判决后续:省高院裁定撤销12年前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8月5日,黑龙江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袁光耀与被告赵福田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案。此次庭审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成为庭审焦点。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未开庭即作出判决被认定程序违法
该案源起于2008年,黑龙江佳木斯市人赵福田与袁光耀的一起经济纠纷。
据此前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黑龙江一法院决定再审当天便判决 当事人认为程序违法上诉至省高院》报道显示,2006年1月,赵福田向袁光耀两次借款合计人民币980万元,赵福田用所拍得的加油站产权抵押贷款偿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赵福田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书显示,佳木斯中院审理认为,赵福田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据合同的约定,除应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判决袁光耀胜诉。案件至此了结。
然而在判决生效11年后的2019年,佳木斯中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撤销了2008年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袁光耀的诉讼请求。2019年11月8日当天,原被告人赵福田从佳木斯中院,同时取回了民事裁定书以及再审判决书两份材料。
赵福田认为,自己没收到一审法院的立案通知、法院没有开庭的行为导致其无法答辩、举证和质证,属于程序违法,随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民终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审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再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再审民事裁定书,发回佳木斯中院重审。
8月5日,该重审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袁光耀主张,其与赵福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借款、还款事实,其本人也没有出借能力,不可能提供如此巨额的借款。
赵福田一方则表示,袁、赵二人之间存在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出借时间、还款细节、现金流向均能证明本案不是虚假诉讼,而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仅凭袁光耀的自认以及是否具有出借能力而认定2008年的生效判决为虚假诉讼。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2019年11月8日,决定再审的同一天,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称省高院超出诉讼请求
此外,赵福田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黑民终1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中,不仅撤销了佳木斯市中院的再审民事裁定书,同时被撤销的还有2008年的民事判决。
为此,赵福田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他认为,用裁定书撤销民事判决书属于严重违法。同时,(2020)黑民终105号民事裁定书未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审理、质证、辩论,就作出撤销裁定,属于严重违法。
赵福田认为,该民事裁定书属于超出诉讼请求。此外,黑龙江省高院开庭时未撤销佳木斯中院2019年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就直接撤销2008年民事判决书亦属于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早前报道:黑龙江一法院决定再审当天便判决 当事人认为程序违法上诉至省高院
近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2019年11月8日,该院就一起民事诉讼作出裁定书决定再审,随后当日即作出了再审判决书。
因不服判决,佳木斯男子赵福田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收到一审法院的立案通知、法院没有开庭的行为导致其无法答辩、举证和质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6月1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赵福田家属处获悉,原本计划今年3月份开庭,因疫情原因推迟,黑龙江省高院通知其近日将开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佳木斯中院2019年11月8日裁定立案再审,于同一日作出再审判决,显然无法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被告15日答辩期以及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开庭前公告的时间要求,不能满足公开审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201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决定再审赵福田一案。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11年后,法院决定再审
2008年,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赵福田与佳木斯当地人袁某耀的经济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袁某耀胜诉。
判决书显示,2006年1月11日、12日,被告赵福田向原告袁某耀两次借款合计人民币980万元,并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借款日期自2006年1月12日至2006年3月20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到期不能归还本息,按借款总额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赵福田用所拍得的加油站产权抵押贷款偿还,以加油站产权作担保。
2006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赵福田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直至2007年10月26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万元。
佳木斯中院审理认为,被告赵福田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据合同的约定,除应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
然而11年后,也就是2019年,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并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撤销了2008年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袁某耀的诉讼请求。
被告:法院未审即判程序违法
2019年11月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就上述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此案由该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然而,就在2019年11月8日当天,案件一方当事人、原被告人赵福田竟同时取回了民事裁定书以及再审判决书。
6月16日,赵福田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2019年11月7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民警电话告知其去公安局谈话。次日,民警将自己带进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法院后,仅有一名法官找其谈话,制作了调查笔录但并未开庭审理,也没见到其他合议庭成员,法官也未告知其诉讼权利等,且谈话地点是在该法官的办公室。
谈话结束后,赵福田领取了2份文书(再审裁定书、再审判决书)。因当时患病导致视力模糊不清,无法看清谈话笔录及文书内容,回家后的赵福田才发现是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一审判决书,即(2019)黑08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2019)黑08民再61号民事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案件另外一方当事人袁某耀,接通电话后对方称“我不是袁某耀,也不认识袁某耀”,随即挂断了电话。
▲2019年11月8日,决定再审的同一天,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上诉至省高院 将于近期开庭
赵福田认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导致其无法行使辩论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目前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6月16日,赵福田家属表示,原本计划今年3月份的开庭,因疫情原因推迟,黑龙江省高院通知称近日将开庭。
上游新闻记者致电该案法院王姓法官,其表示法院有规定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上诉状显示,赵福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维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赵福田认为,一审法院在未依法送达再审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又于同一天作出(2019)黑08民再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前未经开庭审理,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导致上诉人无法答辩、举证、质证,无法行使辩论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照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法学专家:应当认定再审程序违法
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的核心是再审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谭秋桂还表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本案佳木斯中院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立案再审,于同一日作出再审判决,显然无法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被告15日答辩期以及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开庭前公告的时间要求,不能满足公开审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