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国内

兴业法院:留守儿童鱼塘戏水酿悲剧,家庭监管教育缺失后悔晚

广西法院网

关注

原标题:兴业法院:留守儿童鱼塘戏水酿悲剧,家庭监管教育缺失后悔晚

目前广大中小学生已经进入暑假,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也进入高发期!凉爽的海滨、河流、水库给人带来欢乐享受之余,也潜藏着安全危机。学校和监护人在这特殊的时期更应该对学生和小孩严加看管,防止溺水事件发生。希望下面这个案例能让大家提高警惕。

这是一起发生在兴业县某水库,两个小孩双双溺水死亡的惨案。家远在贵州的原告李某江独自带着7岁的女儿李某米与6岁的儿子李某南到兴业县某村打散工,未经某水管所及水库承包者庞香某的同意,擅自居住在位于该水库的鱼苗塘旁边。2019年3月2日17时许,原告李某江做好晚饭后迟迟未见女儿和儿子回家吃饭,经过一个晚上的寻找仍然未发现小孩的踪影。原告于次日10时许向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在鱼苗塘里发现已经死亡的李某米和李某南,经过现场勘察及尸体检查,认定李某米和李某南是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江将水库承包者庞香某告上法庭,要求对其子女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实地勘察了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在走访中了解到原告擅自带其子女居住的瓦房距离鱼苗塘仅3米多远,鱼苗塘面积较大,周围环境空旷,鱼塘边没有护网,塘水较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原告丝毫没有感觉到危险的存在,白天出去打散工,竟把两个小孩锁在瓦房内无人看管,下班回家则放任两个未成年小孩在鱼塘边戏耍,对子女的监管严重失职,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子女溺水事件的发生。

水库的管理承包者庞香某虽在岸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设置护栏等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对于危险的预防义务上存在瑕疵。被告庞香某虽意识到危险,驱赶原告,但在采取措施不能使原告搬走后,放任原告继续带孩子居住在鱼塘边上,未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其在消除危险义务上亦存在一定瑕疵,故被告庞香某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过错责任。

兴业县法院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庞香某承担10%的责任。判决被告庞香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4823.97元原告李某江。

法官寄语:当今社会,儿童、中小学生溺水事件频繁发生并逐年递增。本案的监护人防水安全意识缺乏,对子女的监管严重失职,其对子女的溺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本案对各位监护人、水库的管理者、泳池、景区海滨的监管者起到警示的作用,加强对自身和孩子的防溺水知识教育,不准孩子单独到水库、河边、池塘等有水源的地方戏水玩耍,不去非游泳区。同时学校应开设一些溺水危险自救课程,知识讲座等,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载中...